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7修订)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制定实施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加强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工作,发布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
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方位创新,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新经济快速增长,增强城市创新创业和创造力。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第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建设科普教育基地,加强科普队伍建设,保障科普经费,完善科普工作协调体系,统筹协调各项科普活动。
各类科普场馆和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不断丰富和更新科普内容。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支持和参与科普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第九条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鼓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科技政策、资助、项目实施、奖励等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企业科技进步第十一条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应当发挥技术创新决策、R&D投资、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参与重大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具有明确产业目标的科技项目。第十三条本市支持企业增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技术储备体系,提高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科研仪器设备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第十四条本市支持企业独立设立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联合设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等创新组织。
企业可以采取联合开发、委托研发等形式,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技术创新协作机制,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第三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支持建设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科技创新发展,支持各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科研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第十六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基础性、应用性和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扩大产业创新发展技术供给。
其他科技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优化研究方向和重点,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工程,提升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