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税法,如何摊销土地价值
也就是说,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是基于其作为权利而没有实物形态的特性。但在建工程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因此,
(1)房屋及建筑物建造前,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无形资产的规定按期摊销;
(2)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建成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会随着房屋及建筑物的工程成本而增加,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一并转让的,不能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核算,而应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必须进行评估,评估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提供专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土地平面图、与无形资产投资相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
2.填写无形资产投资核实清单。所需的名称、有效状态、定价等。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并由企业签字或验收,全体投资者认可,在清单上签字。
3.无形资产要转让(知识产权要进行产权转让登记;签订非专利技术的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已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但在验资时尚未办理完毕的,填写《出资财产转移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人签字,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合同、协议、章程对交付方式和地点有规定的,应当与合同、协议、章程一致:“接收方签字”一栏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及其他相关限定条件符合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以及投资者对资产价值评估的确认文件。
5.一般无形资产最多可出资企业注册资本的70%。
6.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的,应当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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