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无效

法律解析:保密协议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离职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的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保密协议无效。同时,保密协议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到了,保密协议也无效。

保密协议是指为在聘用期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守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如果保密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告知任何第三方,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个体经营等活动。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对履行保密义务的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关系中违约金的约定情形,即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法定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除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就违约金进行其他任何约定。

因此,不允许在保密协议中直接设定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就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而是可以在保密协议中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伸至劳动合同结束。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商定。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