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哪些政策支持?

第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扶持政策的决定》(国发〔2006〕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

(2)支持建立R&D机构。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者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3)加快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件和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按现有政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鼓励发明创造和标准制定。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者小企业申请和维持国内外发明专利给予减免或者补助。鼓励拥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中小企业在制定产业技术标准中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6)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供应商、服务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

(7)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中小企业加大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员培训力度。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建立有针对性、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企业员工素质;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实习条件和实习指导。鼓励各类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积极参与企业创新活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投资的方式,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人才培养和输送渠道,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需求。

(9)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可以通过新产品销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形式给予奖励。

(十)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中小企业产品。

第二,加强对技术创新的投融资支持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积极为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促进银企合作,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积极为有效益、有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信贷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研发所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进口和采用新技术生产的设备出口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畅通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推广票据等支付工具服务中小企业,丰富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手段。组织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对信用状况良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可批准相应的授信额度给予重点支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金融机构改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方式,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对部分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易于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十五)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鼓励其拓展投资业务,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和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条件成熟时,设立创业板。

第三,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十七)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创业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65438号+0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65438号+020)。各地要对有资质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给予一定支持。

(十八)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设计、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人员培训,促进科研成果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九)建立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各地要根据区域性中小企业的产业特点,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打破“小而全”,倡导分工协作。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集群或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支撑平台。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公共技术平台的政策支持。

(20)开放科研设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开放科研仪器和设施,为中小企业服务。各地中小企业管理、科技、教育和知识产权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 * *设施数据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要加强科研设施管理,简化中小企业使用手续,降低使用成本。

(二十一)加强技术信息服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信息服务网络,改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优化技术资源配置,促进中小企业之间、中小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之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要逐步建立网上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线下专业化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体系,提高技术服务的即时性。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管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知识产权部门实施专利法,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区域性专利咨询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请指导、管理和维护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和代理服务。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密切跟踪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估程序、检验检疫法规的变化,监测中小企业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提供预警服务。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政策。

(二十三)加强新产品鉴定和标准化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自主创新产品认证评价办法,帮助中小企业申请新产品认证并提供相关服务。鼓励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企业申请制定行业标准的指导和服务,做好涉及跨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组织协调工作,简化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四)营造公平的人才发展环境。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指导服务机构完善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聘用与科技人才的选拔、奖励和培养应同等对待。

第四,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环境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以及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统计评价体系。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统计调查制度,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跟踪评估机制,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学政策体系。

(二十七)加强工作领导。要充分发挥全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要加强合作,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各地要将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纳入政府对中小企业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其配套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