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适用垄断协议还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属于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为;第二,这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三是法律规定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定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以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例外而获得正当性。虽然在具体的行业和组织中,各国的反垄断法的适用有所不同,但主要存在于以下领域:(1)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因其性质不适宜竞争,由国家专营的行业。其次是农业、林业和渔业。这些行业由于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不便于生产者适应市场的变化,迅速改变生产。产品供求弹性小,可替代性差。它们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经常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2]因此,许多国家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免受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如“根据《欧盟条约》第36条,欧盟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农业是唯一可以免受欧盟反垄断法约束的行业。”[3] (2)不用说,在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反垄断法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会严格控制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或对本国市场会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同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纳入合法垄断的适用例外。比如,根据美国出口贸易公司法(1982),只要出口商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获得商务部颁发的许可证,持有人免于美国政府的任何反垄断诉讼。[4] (3)银行和保险行业性质特殊,不适合充分竞争,但这些行业的垄断豁免不是绝对的,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一方面,这些行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不能轻易宣布破产。因此,国家应该允许他们在贷款政策、利率、保险等方面进行横向联合或联合行动,避免过度竞争。另一方面,上述垄断行为一旦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将严重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这些行业中超出合理限度的垄断行为不应被豁免于《反垄断法》之外。(4)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法律垄断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如果不赋予发明人专有权,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人的智力成果,就没有人会在智力成果的创造上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那么智力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他们继续进行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但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或垄断性必然与反垄断法的要求相冲突,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垄断”。(五)特殊卡特尔领域的卡特尔,也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独立的企业为同一目的在市场上达成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了企业在这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但如果某些协议不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而是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保护,适用例外制度。比如:1。衰退卡特尔。为了应对经济衰退,公司* * *同行的合理组合是;2.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合理化的效果应与限制竞争适当相关。3.中小企业卡特尔,为了帮助中小企业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弥补结构和规模上的劣势,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不实质性损害竞争,应当被允许。㈥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合法垄断。这些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往往有着特殊的职业道德和游戏规则,是市场经济中的特殊群体,自由竞争的规则并不适用。主要包括:1。工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2.医生、律师、会计师、教师和其他自由职业者。这些组织成员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会性质,他们不能单方面追求经济利益。他们之间的竞争不符合职业的道德准则。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豁免制度可见第二章《反垄断协定》第八条但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营者以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为目的,统一商品的规格或者型号、研发或者市场;(二)中小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增强* * *同行的竞争力;(三)经营者适应市场变化,停止销售严重下滑或明显生产过剩;(四)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该条列举了三种例外情况,其中第四种是原则性规定。首先,我国适用例外制度的适用范围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这也是中国入世与国际通行的反垄断法规则接轨的需要。从上述立法比较来看,我国的立法体例符合欧盟和德国竞争法的方式和精神,易于与国际惯例统一。然而,内容的确定需要进一步讨论。以下是对排除反垄断法适用的行业和领域的初步探讨。(1)自然垄断行业我国自然垄断企业的行业垄断往往不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而是由计划手段造成的。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们将给予外国市场主体国民待遇。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自然垄断行业仍然存在大量的行政垄断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改革以适应现状。(2)银行和保险国家应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利息、保费等方面相互协调合作,避免过度竞争。但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限制性行为应当受到限制,其豁免待遇不应被滥用,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中,采取列举和批准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豁免条件和范围,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豁免申请进行监督和审查。(三)卡特尔目前我国关于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主要有:《价格法》第14条禁止操纵市场价格;《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招标投标法》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各地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的禁止限制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总的来说,我国现行关于限制竞争协议的法律比较零散,缺乏相同的基本规定,无法全面规制限制竞争行为。(4)在知识产权的具体立法中,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可以笼统界定并明确列举,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免责条款;第二类是限制免责条款。这类条款可以参考美国立法的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再决定是否豁免;第三类属于自身违法条款,不予豁免。[5] (5)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各种例外中,几乎无一例外,所有国家都将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列入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与外国企业的竞争。目的是“与外界一致”,使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还应注意维护国际经贸秩序与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协调。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也有必要规定中国出口企业的协调、联合等某些行为免予适用反垄断法。总之,通过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原则上,反垄断法适用例外制度的立法应当宽松适度,既要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国情,既要设置免责条款,又要有条件地适用;要加强对自然垄断的规制,严格豁免卡特尔,处理好与行使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做到内外有别;程序上,需要建立反垄断法适用例外或豁免的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