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首先提出了知识产权的概念?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的定义是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对其智力创作的专有权。知识产权一般指发明、文学艺术作品和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和形象。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人民依法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如文学作品(小说、诗歌和戏剧)、电影、音乐和艺术作品(绘画、摄影和雕塑)。
另一种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商业标志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的特征如下
排他性:知识产权主体依法对智力成果享有专有使用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
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理范围内有效。除非签署了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否则受一国法律保护的权利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时效性:一般来说,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但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保护期的长短可能有所不同,只有进行国际申请才会统一保护期。
绝对权利: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由他人直接使用、受益、处分和支配(不存在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法律限制:知识产权虽然在法律上被认定为独占性,但由于人类智力成果的高度公共性,与社会的文化和产业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不适合任何人长期垄断。因此,法律为知识产权提供了各种积极和消极的条件,并通过法律对其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