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具体看合同规定的终止条款。合同约定对方可以提前30天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不支付违约金。

2.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没有过错。即使乙方提前30天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乙方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需要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支付违约金,甲方也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他提前书面通知后离职,即使违反合同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时,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它是非法的。

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事先书面通知就离职,是违法的辞职行为。即使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你也要对因辞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提前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数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应当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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