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如何转让?
申请专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尽快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使技术应用于生产,专利产品在市场上流通。只有这样,专利的重要价值才能得以实现,专利申请人对社会的贡献才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专利法实施以来,专利申请量已近1万件。据不完全统计,专利实施率约占20%,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大部分专利技术在专利申请人手中“闲置”,造成了专利成果的极大浪费,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了巨大负担。据调查分析,专利实施率低、大部分专利技术转让难的原因有:1、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影响;2.专利技术的信息传播渠道不畅;3.一些专利技术的不完善;4.专利技术使用费定价许可方式不科学;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因素,但以上四个方面更为重要和普遍。为了加快专利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建议拥有专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做好以下工作:1。申请专利前,要做好市场调查,把握市场需求,解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2、专利申请技术不一定是完善成熟的技术,为了尽快转让,必须先做出发明的样品或模型,让人们对该技术或产品有感性认识,通过样品或模型、操作或食品产品补偿,准生产者会增加对实施该技术或产品可行性的信心,往往事半功倍。3.尽可能详细地写下技术实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情况,包括技术或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和技术特点,与现有技术或产品的比较,专利发展程度(即技术完善程度),生产条件,经济效益和市场预测,转让条件和转让费用等。可行性分析报告虽然是给宣传和想接手生产的厂家参考的,但在语言和文字上还是要写实有艺术性,能吸引人。有些脱产的发明家可能不了解生产和实现中的一些问题,但是知道多少就写多少,精益求精。4.积极选择可信赖的、宣传性强的信息传播机构对专利技术进行推广和宣传,积极有选择地参加这些机构组织的技术展览、交易洽谈和信息发布活动,与其建立长期的业务联系,及时沟通技术的改进和实施情况。5.做好第一项专利转让的实施工作。首先转让专利技术是最困难的。在技术不完善、不成熟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优惠或合作的方式,配合实施者对整个技术进行完善和改进,为以后的转让打下基础,总结经验,同时在以后的谈判过程中作为考察者的样板。同样,如果申请人能自己实现,也要做好模型工厂的实现工作。这样会更有助于增强想要接手制作的当事人的信心。6.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推广。有些技术没有大范围大规模推广,但适合主动向专业同行推广。与有声望的技术推广部门合作,技术或产品更容易真实可靠。当然,矩阵或产品本身必须经得起可信度的检验,推广部门只有考察其效果后才能开始工作。7.转让费和转让方式要适度合理。这是影响转移成功的重要因素。往往有些专利申请人想一口吃个胖子,转让费太高,条件苛刻,给想接手生产的当事人造成困难,影响专利的实施。如果专利申请人难以制定合理的转让费和转让方式,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并制定一个参考模型。8.有条件的技术持有人还应根据技术或产品的实施要求,对专利技术或产品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鉴定,以增加技术的可靠性,并配合希望接收产品的各方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专利可以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利转让书面合同,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利的转让应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转让方必须拥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于企业,必须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向外国人(或国外)转让专利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签订专利转让合同。该合同必须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二、受让方必须是为推广和应用专利技术而获得的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3.专利权人应当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交付与专利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专利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六、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经实施了发明创造,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当停止实施发明创造(按约定)。七、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继续有效,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