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教育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基础

国务院2008年6月5日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序言中指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现象时有发生”,规定的战略重点之一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要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边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这就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鉴于知识产权滥用在中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和说明。

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保护。只有充分有效的保护,才能使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条件下,中国也需要适应科技和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促进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是绝对的,必须有一个合理适度的边界。因为,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利益界定和调整的问题。在国内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所有者(社会个体)与公众(消费者、竞争者及其所代表的整个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公平与效率的协调,而在国际层面,则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利益调整。而且,即使知识产权的取得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在其实际行使中也存在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说,正当取得的知识产权也有可能被滥用。

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适当的界限,导致权利使用不当,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的行为。知识产权具有显著的特征和重要的经济意义,容易被权利人不当使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例如,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往往利用许可方式不当扩张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利用知识产权带来的优势不当限制市场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经济资源和产权形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知识产权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被权利人(主要是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因此,在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将大大增加。事实上,滥用知识产权的案例在国内外都屡见不鲜。比如,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地的微软垄断案,都涉及微软滥用知识产权;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起诉中国华为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涉及全行业的DVD专利权人联盟与中国DVD厂商的纠纷背后存在涉嫌滥用其知识产权的深层次问题:北京靳东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起诉美国英特尔公司,四川德贤公司在上海起诉日本索尼公司,直接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升到中国司法解决层面。

因此,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应妥善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正确处理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和利用的关系,知识产权取得与知识产权行使的关系,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与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机制。为了使我国知识产权机制的各个方面和谐发展,既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以鼓励知识创新,又能防止知识产权的过度垄断和滥用以促进知识的有效传播,从而保护知识产权使用者(公众)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合理保护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因此,我们应该全面、客观、冷静地看待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即知识产权机制的不同方面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政策目标之间需要平衡和协调。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继续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而且要注意合理保护知识产权,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以维护国家和公民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权益。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并不矛盾,但本质上是一样的。因为任何合法权利都有可能被滥用,而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和私权,完全有可能被滥用。而且,因为权利的滥用要以权利本身的存在为前提,权利本身的优势越明显,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滥用的后果也就越严重。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规定并不意味着否定知识产权本身的基本性质,而是符合法律设定任何权利的目的,因为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其自身的合法与正当行使是有界限的。预防和控制权利和权力的滥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这实际上划定了正确行使知识产权的边界。在这个限度内行使权利时,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和谐的,超出这个限度,就侵害了社会利益,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宗旨。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是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

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关系的上述认识,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需要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制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应成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因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个保护的问题,而是一个包括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在内的全方位、多环节的系统。

事实上,发达国家在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非常重视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甚至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力度越高,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力度就越大。一方面,权利的滥用是基于权利的存在和保护程度。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力度越高,滥用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应地,滥用后的危害也就越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有相对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尤其是相对健全的竞争法律制度,保证了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还指出,发达国家出台了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以确保知识产权不会损害公众的利益。特别是在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有利于竞争的知识产权条款和相关限制性商业惯例的管制条款是其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通常由法院、竞争机构和其他相应的政府机构实施。在发达国家,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只有辅之以有效的竞争政策制度,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相比之下,在发展中国家,情况明显不同。从理论上讲,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也必须采取平衡各方利益、有利于竞争的方式,至少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有相应的限制。前述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也指出,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必须有权决定某些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并抵制“strategiclitigation”等限制性商业惯例对知识产权的潜在滥用。例如,发展中国家在压力下建立了一些制度,使禁止令易于获得,但这样做的危险是知识产权持有人可能滥用起诉权,阻碍合法的竞争活动。因为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得到了加强,因此适当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和制定公平的争端解决程序非常重要。

但现实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在发达国家的外部压力下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却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平衡机制,尤其是缺乏反垄断法作为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基本手段。在这方面,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指出,从制度的角度来看,按照发达国家的共同标准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监管,很可能是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制定者、管理者和制度执行机构面临的一大挑战。发展中国家显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包括竞争政策,是实施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重要补充步骤;另一方面,对许多国家来说,这可能与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一样复杂和困难。报告的结论是,发展中国家应更加重视加强竞争政策,并建议发达国家和协助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国际机构也应协助这些国家建立适当的竞争法和执法制度。

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来说,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平衡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只能靠我们自己的努力来建立,不能指望发达国家的援助,也不能完全依赖主要由发达国家控制的相关国际组织。这方面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情况完全不同。当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建立或达到一定水平时,发达国家单方面或通过国际组织施加压力,威胁进行贸易制裁;但是,如果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没有建立或不能有效实施,发达国家就不会过问,甚至不愿意有这样的制度,以避免对其主导知识产权行使的制约。

因此,在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中,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战略重点之一,无疑是必要和明智的。

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及中国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滥用知识产权不仅与知识产权法本身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相冲突,也与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不滥用等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据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应从知识产权法、民法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方面入手。他们从自己独特的角度出发,确保知识产权这一合法垄断权利的行使不偏离法律设定的基本目的。

就知识产权法本身防止知识产权滥用而言,除了其固有的地域和时间限制外,相关知识产权法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也在一定条件下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等。,甚至还有权利不得滥用的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法本身对权利限制的规定是知识产权调整机制的体现,旨在尽可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为了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了以下目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传播、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互利,以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助于平衡权利和义务。第8条第2款规定了以下原则:“为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可采取适当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这也包括在知识产权法范围内解决的情况,比如在知识产权特别法中设置禁止滥用权利的条款,让被控侵权人可以针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抗辩,提起反诉,甚至提起另一场诉讼。

就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而言,公平、诚信和禁止权利滥用都是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后者是前者在市场竞争领域的具体体现。作为一部特殊的知识产权法,在相关权利行使的边界没有规定或不明确的情况下,运用权利不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知识产权的一些滥用行为。这是对特定情况下漏洞的补充,不能作为适用的主要依据。因为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具体法律的适用上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因为竞争政策是各国的基本公共政策,而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也决定了其滥用往往会导致竞争政策的破坏,所以现代国家主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解决知识产权滥用问题。这是因为防止竞争受到不当限制是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政策目标的一个基本方面。反垄断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前提和特征是维持有效竞争,即反垄断法可以通过维持有效竞争来防止个人的知识产权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反垄断法主要采用政府干预的方式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控制,注重运用经济分析方法,着眼于宏观利益的维护。

与上述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相比,我国目前还没有完整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在就没有这种性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有一些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除了上述知识产权特别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限制知识产权范围的制度(如“强制许可”或“合理使用”)外,主要体现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反垄断规范。特别是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附则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不仅确立了我国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也确立了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意义重大。

总的来说,我国建立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体系还很初步,需要逐步完善。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中,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规定,原本属于没有具体制度或具体制度不明确时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知识产权滥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此,相关具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涉及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完善专门知识产权法中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就是在现有相关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为被控侵权人在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者使其能够对权利人提起反诉甚至单独起诉。这就对具体民事诉讼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目前,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仍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进一步修改这些专门的知识产权法时,需要增加禁止权利滥用的相关条款。例如,这一趋势在我国正在进行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有所体现,明确规定了专利滥用的条款,明确规定专利滥用是被控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依据,即专利滥用虽然不会使专利本身无效,但在滥用消除之前,专利没有强制执行效力,法院或专利管理部门不会为专利权人提供法律救济,如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这有利于在具体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专利权的滥用进行必要的限制。此外,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些相应的制度来约束知识产权的滥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专利权滥用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由反垄断法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中的特殊角度和性质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决定,中国在建立和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法律制度时,无疑以反垄断法律制度为核心。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具体适用中必然会有许多具体的行为边界需要明确,这就需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专门的执法指南使之具体化,以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统一实施,便于经营者准确预测其行为的后果。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竞争规则时,既要明确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复杂关系,又要以立法的形式表明政府部门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方针政策。我们还需要对知识产权行使中涉及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分类,通过相关实例明确合法与非法具体行为的界限。既然这是反垄断执法中经常涉及的问题,那么这样的执法指南就应该尽快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