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涉及丹东银行8亿多资金“去向不明”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安信”)发布诉讼公告称,收到丹东银行起诉书,涉及金额8.62亿元。

据悉,丹东银行与*ST安信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6亿元,随后丹东银行与*ST安信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信托财产存在一定期限后,*ST安信接收信托受益权并支付对价。目前,信托计划期限和借款期限已经到期,丹东银行认为包括*ST安信在内的所有被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

涉及本息8.62亿元。

165438+10月26日,*ST安信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为原告丹东银行和被告之一*ST安信。据悉,目前仍在审理的案件金额约为8.62亿元。

据了解,2065438+2006年3月,丹东银行与*ST安信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委托资金总额为6亿元,由*ST安信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丹东银行与*ST安信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信托财产存在一定期限后,*ST安信按照丹东银行的通知转让信托受益权。目前信托计划期限和贷款期限均已到期。丹东银行认为,包括*ST安信在内的所有被告均未履行相应义务,故将其告上法庭。

公告称,丹东银行请求判令被告(借款人)向原告(债权人)偿还贷款本金5.995亿元,利息及逾期利息暂估约2.62亿元,并请求判令*ST安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ST安信在公告中表示,诉讼案件仍在审理中,目前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其当期利润或未来利润的影响。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存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一般银行和信托公司合作类似的业务。出资银行转让受益权后,会有新的受益人接手,即新的出资人。一般信托公司不会接受信托本身的受益权,但如果银行和信托公司有特殊协议,也有可能由信托公司接管,这要看当时协议是怎么签订的。”南方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表示。

“签订远期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应当由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接管。另外,还要看他们的信托合同是怎么约定的,是交易管理信托还是主动管理信托。如果是交易管理信托,理论上借款人可以先把钱还清给银行。如果是主动管理信托,信托的责任就大了。”北京某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表示。

“如果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有抽屉协议,要看法院是否判决这个抽屉协议有效。”上述信托公司业务人士也表示,最近越来越多的审判结果倾向于信托公司承担尽职调查、贷后管理等责任。

之所以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等协议,是因为对银行或信托方有一定的“保障”。“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银行可以减少信贷规模,规避一些监管指标。而且银行业务激进的时候,很多业务伙伴都签了抽屉协议,回购协议等。,为了‘保证’一方的‘安全退出’。但一旦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就容易产生纠纷。”某城商行资金业务部人士表示。

投资收益大打折扣。

“银行信托业务主要涉及银行与信托的合作,分为中间业务模式(代销)、通道业务模式和理财产品模式三种。银行投资信托产品是理财产品模式的一种体现。在这种模式中,银行负责资金端,其作用是筹集和提供资金;信托负责资产端,负责管理各类投融资业务。”赛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说。

然而,随着监管的规范化,许多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了调整。上述城商行资金业务部人士表示:“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规范银信合作的类似业务越来越少。近两年企业风险加剧,原有的信托通道业务逐渐暴露出逾期风险。不少银行对信托通道业务进行了大幅调整。”

从上述案件的投资方丹东银行的经营情况来看,该行今年在投资收益方面变化较大。今年第三季度,丹东银行净利润仅为8240万元,去年同期为65438+3900万元。从营业收入来看,今年三季度与去年同期相差无几,但从收入构成来看,该行投资收益变化较大,投资收益从去年三季度的6543.8+640亿元下降到9836万元。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资信”)在今年7月对丹东银行出具的评级报告中认为,丹东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产品投资规模较大,丹东港贷款规模较大,未来回收情况不确定,给该行流动性带来一定压力。

具体来看,联合资信认为,丹东银行的投资结构特点是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产品投资规模较大,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贷款。资金投向与传统贷款投向重叠,信用风险管理面临一定压力。同时,在监管趋严的情况下,上述业务规模面临收缩压力。

此外,除投资业务外,今年三季度,丹东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变为-29.67万元,去年同期为456万元;营业费用方面,今年三季度该行资产减值损失6543.8亿元,去年同期为3000万元。

“银行信托产品投资规模大,可能带来金融业务的交叉风险。因为这种模式依赖于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如果信托公司管理不当,这种风险可能会从资产端传导到资金端,一些逾期诉讼纠纷就是这样的表现。”苏对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