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关键条款及含义分解
从最近四届法学考试的命题来看,婚姻法在法学考试中的比重很低,平均在1分左右,有些年份甚至1分都不考。这一方面与近年来婚姻法即将修改的呼声有关,另一方面也是由婚姻法本身的简单性决定的。我们预计,在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并纳入法律审查范围之前,婚姻法在法律审查中的地位不会有大的改变。
从以往的婚姻法试题来看,其重点内容比较明显,主要是:
1,婚姻自主权及其侵害形式;
2.婚姻的形式和实质要素;
3.离婚制度;
4.夫妻财产制;
5.配偶权和亲子权是家庭中最强的。
婚姻法的考题以选择题为主,多与延续法中的财产、物权法、人民通信中的监护制度有关。难点在于夫妻间同一财产的认定和处理。为此,考生要关注司法解释文件《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份文件虽然不在法学考试必读规定的范围内,但在以往的法学考题中已经涉及到,不可不防。
一、关键法律法规:
第三条。
相关条款:《刑法》第258、259、260、261条。
意义分解:
1.婚姻自由权属于公民的人格权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行为形式有:
(1)包办婚姻;
(2)买卖婚姻;
(三)利用婚姻索取财物的;
(四)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权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第258条)。
3.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具体内容如下:
(1)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
(2)一切公开的和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夫多妻的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3)重婚在法律上无效。
二、关键法律法规: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意义分解:
以上三条规定是结婚的法定条件,是法律审查的重点,应予以重视。
结婚有两个法律条件:
1,有结婚协议
(1)行为是婚姻能力。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其生效条件当然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但是,婚姻行为能力的年龄认定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规定。我国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均高于18周岁(完全行为能力)的标准。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完全自愿。
2、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有三个禁忌条件(也称为消极条件):
(1)重婚;
(2)禁止与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三)禁止患有某种疾病的人结婚;麻风病和其他疾病。
不要混淆:
必须明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些血缘关系。包括:
1,同宗兄弟姐妹之间;
2.祖父母或表兄弟姐妹;
3.来自祖父母的姑姑或堂兄妹之间;
4.不同世代的叔叔、伯伯、伯母、侄子(侄女)之间。
三、重点法律法规:
第七条。
第二十八条。
意义分解:
1.结婚是一种强制行为,只有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成立。
2.婚姻是个人的,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3、再婚,也应该登记,否则不会有夫妻关系。
四、关键法律法规:
第13条。
意义分解:
该条是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一条,也是整个婚姻法律制度法律审查中最重要的一条。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之间的关系也是以这一条为基础的,所以要准确完整地掌握。
1.根据人民法院1993 1发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共有的财产分为固有财产和转化财产两类。
(1)固有* * *属性
固有或有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六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续并接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双方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一份婚姻财产* * *关系到婚姻的成立,因婚姻的终止而消灭。因此,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即使没有共同生活过,收到的赠与和礼物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婚后所得财产由双方分别管理和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b .婚姻期间的上述所有收入,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不承认双方的贡献,即使一方因家务劳动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也属于同一财产,夫妻享有平等权利。c所谓“收入”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备忘录已经取得部分财产权利(如婚后遗产分割),则不能纳入同一财产范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权利,即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于夫妻双方。d、婚后双方对一方原有财产有“附着”,应正确认定权属。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修缮、改建或者扩建的,增值部分或者扩建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财产。
(2)改造后的* * *拥有财产
转化* * *拥有的财产,是指原属一方所有,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双方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有价值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和4年有价值的生活资料,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同一财产有两个条件:一是达到一定的结婚年限;二是由双方业主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后者的中断限制问题没有解释。按夫妻共同财产办理复员转业费也有两个条件: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二元婚姻大于10年。
在确定夫妻一方有财产的同时,还要确定夫妻一方有财产。按照法律的精神,下列财产是独特的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应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收入、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党政军包括为结婚购置的财产。
b .复员和转业军人的复员转业费和退伍军人带回的医疗补助和生产补贴。
c一方婚后长期使用的衣服,事业所需的书籍和工具。另外,一方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应归自己所有。
2、夫妻财产权的行使
(1)夫妻* * *拥有与* * * *相同的财产,无论其来源如何,双方对这些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别是在处理* * *所拥有的财产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2)夫妻双方享有与财产相同的权利,但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面,双方在* * *生活中的消费,包括依法应当支付的抚养教育、抚养等费用,包括依法应当支付的抚养、抚养等费用,都应当由* * *承担。另一方面,对于* * *共同生活和* * *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共同管理经营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人单独享有相关财产权,其单独承担的债务也以个人财产清偿。这些债务包括: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对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所负债务,自行补助;未经对方同意而单独融资,且收入未用于* * * *发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动词 (verb的缩写)主要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分解意思:以上四条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是法检的重点,要注意。
1,离婚方式
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对于前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1)志愿;
(2)儿童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3)财产问题已得到妥善处理;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
2、裁判离婚,“应当”调解。
3.离婚标准: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4.第26条的规定应理解如下:
(1)本条所称“现役军人配偶”是指配偶不是现役军人;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情况;
(二)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本条不适用于双方同意的离婚。
5、第27条的规定,应注意:
(1)女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本条的规定不适用;
(3)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终止妊娠的,男方在手术后6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六、关键定律:
31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意义分解:
以上三条规定在法学考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与13条相呼应,2000年的法学考试就考了32条。
1,关于夫妻* * *有财产分割,要注意先把夫妻* * *有财产和家庭* * *有财产分开,然后:
(1)有约定的,按约定分割;
(2)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 * * *的财产分割方式进行分割;
(3)应贯彻照顾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原则。
2、关于* * *与债务的结算,应注意:
(1) ***同一债务是指夫妻在同一生活中发生的债务和夫妻在同一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务。
(2)因夫妻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包括因购买生活用品、建造或购买房屋、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从事双方约定的文化、教育、文化、体育活动而发生的债务,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其他应由双方承担的债务。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住房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因购买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务,包括双方在工商或农村承包经营中发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发生的债务,双方在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中发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未缴纳的税款。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发生的债务也是夫妻双方的债务。
(4)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离婚时以* * *财产偿还。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有未清偿债务时,可以不先分割财产。
3.个人债务的清偿。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发生的与夫妻双方无关的债务。婚前购买房产,婚后未以该房产转为夫妻债务的;婚前其他个人债务;婚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资助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单独集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 * *所发生的债务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同一生活中,但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也应视为个人债务,但该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对方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清偿义务;然而,自愿协助清算的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做法。
4.对于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离婚后经济援助,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援助的条件是:
(1)接受救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有困难,如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或虽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困难。
(2)帮扶方必须负担得起。
(3)受赠人离婚后必须从未再婚。如果他已经单独结婚,他将不会得到报酬。
七、重点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意义分解:
注意本条中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和补充规定的程序:
(1)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变通的补充规定;
(二)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自治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不审批)。
这条法律表明:
考生还应注意本法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3条和第30条第2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