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第三条甘肃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中评选产生。第四条甘肃专利奖坚持鼓励创造、保护创新、引导应用、公开公平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专利管理部门负责。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省专利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甘肃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审工作。第六条专利奖的申请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施单位。

申报专利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该专利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2)专利权有效,权属清晰;

(三)在本省两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的;

(四)专利有完善的保护措施。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利奖:

(一)保密专利或者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

(二)有权属争议的;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甘肃专利奖的;

(4)专利权正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第八条专利发明人奖的申请人应当是本省常住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二)主要发明创造活动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

(三)申请人已经授予大量高质量的专利,并且是该专利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为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九条甘肃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

专利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比例为1: 4: 5,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个。

专利发明人奖励数量不超过15。第十条甘肃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中央驻甘单位;

(4)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省级行业协会和学会;

(六)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第十一条申报专利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专利)》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为单位的,提供法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三)实施专利项目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效益的相关材料;

(四)对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的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照片。第十二条申报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发明人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发明创造活动的说明;

(三)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四)专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及对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合格材料提交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

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进行综合评审,独立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参与甘肃省专利奖评审的有关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甘肃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专利行政部门实名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异议。

公示结束后,省专利管理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