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的哪两个定律同时发布?

双十一大战在即,各大电商摩拳擦掌,进入备战状态。

但两位大佬的审议内容,却让今年的双十一气氛凝重起来。

10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两大法同时对网购说不。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从“平台经营者、竞价广告、工商登记主体、防止平台欺客”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的四大热点

热点一:平台运营者从“知道”到“应该知道”

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在此之前,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知道”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从“知道”到“应当知道”的转变,体现了对平台经营者更加严格的约束,有助于督促平台各方承担起尊重知识产权的责任,进一步打击网络侵权假冒行为,净化网购环境。

热点二:投标产品要标注“广告”

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级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通过竞价排名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确标注“广告”。

同时,二审稿还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实竞价排名就是广告。如果不标注,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

中国研究中心互联网协会秘书长吴沈阔表示,明确竞价排名的广告属性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但要实现这一点,需要通过广泛的立法宣传,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对这一义务的认识,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违法者受到惩罚。

热点三:明确工商登记主体

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艺品、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不需要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工商登记的。

上海浦东电子商务协会主席孟认为,自产农副产品的行为很难界定,很容易被人利用打擦边球。事实上,农村地区存在产品寄售现象,工商执法取证可能有一定难度。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的汪文华教授表示,规则也有例外。全部进行工商登记是不现实的,应该原则和例外相结合。这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精神,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热点四:防止平台“欺负客户”

二审稿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崔聪聪表示,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侵害中小经营者合法权益,为打击“平台大欺店”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次修改通过规范经营者行为,构建公平竞争秩序,有助于实现保护权益、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立法目标。”崔聪聪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稿的五大亮点

看点一: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审稿提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1993版,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从强调“社会经济秩序”到“市场竞争秩序”,应该说新的表述符合“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也符合新时期实践发展的需要。

看点二:遏制电商领域虚假宣传

三审稿细化了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产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同时,三审稿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上654.38+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654.38+0万元至200万元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此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的概念进行了宽泛的规定,仅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生产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认为,经营者通过“刷单”增加好评和销量的现象层出不穷,这样的不正当竞争容易误导消费者。新规定对市场变化产生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看点三:界定商业贿赂的客体

二审稿对商业贿赂的对象进行了界定,其中第三项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第四项为“其他可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审组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平等地位,不宜在商业贿赂的对象中单独强调国有单位。

还建议这两类主体实际上是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对交易施加影响,建议合并。

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两项合并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看点四:混淆货源“有一定影响”

根据三审稿,经营者不得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名称、网页的主体部分。不能擅自使用企业、社会组织的名称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

之所以强调“一定影响”,是因为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假冒他人商标标识构成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一般来说,假冒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建议明确。

北京支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他人假冒一个没有影响的商标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假冒,也不会对消费者的认知和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太大影响。不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被侵权方可以依据商标法起诉“商标侵权”。

看点五:行业组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是草案新增一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引导和规范会员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三审稿还提出,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新在当天的小组审议中建议,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时,应当出示批准文件,妥善保护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