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条

昨晚,《国务院中央关于建设数据基础体系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功能的意见》发布,提出“数据二十条”政策措施,涵盖数据产权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治理制度四大制度保障。

近年来,数据的价值正在渗透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一方面,正式的数据交易已经处于起步阶段。例如,某银行业务员通过一款名为“企业用电智能绘图”的数据产品,根据企业用电行为、用电欠款、用电水平等数据,对企业的贷款资质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人脸数据倒卖黑产”、“数据泄露”等负面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正规场所和规范有限,很多数据交易都“隐形”在一个灰色地带。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明确列为与土地、劳动、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这表明数据交易受到了最高管理层的鼓励和监管。

目前,《关于数据要素基础体系的意见》进一步推进,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数据基础体系的“四梁八柱”。

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授权体系,以及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处理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离”的产权运行机制,有望进一步推动数据的流通变得像土地、劳动力等要素一样规范顺畅,从而更深层次地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

此次发布的“数据二十条”涵盖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四大体系和保障等多个方面。限于篇幅,本文对四大制度和保障所涉及的18措施进行解读。数据产权制度:三权分立、分类分级、确权

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数据产权结构分离和有序流转,结合数据要素特点加强优质数据要素供给;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下,推进数据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转,完善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

1.探索数据产权结构分离制度。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体系。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的特点,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产权运行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进“* * *共享数据* * *享收益”新模式,为激活数据要素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提供基础制度保障。研究数据产权登记的新方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原始数据,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行使与数据应用相关的权利,促进数据使用价值的再利用和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的交换和市场流通。谨慎对待原始数据的事务行为。

2.推动落实公共* * *数据授权机制。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的采集和开放开发,加强统筹授权使用和管理,促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鼓励在保护个人隐私、确保公共* * *安全的前提下,以模型、验证等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公共* * *数据,推动扩大不携带个人信息、不影响公共* * *安全的公共* * *数据的供给和使用。推动公共数据免费用于公共治理和公益事业,探索公共数据免费用于产业发展和行业发展。依法依规保密的公共* * *数据不得公开,严格控制依法依规不公开的原始公共* * *数据直接进入市场,保护公共* * *数据供应和使用的公共利益。

3.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认授权机制。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和处理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数据,市场主体有权依法依规持有、使用和获取利益,确保其劳动等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强化数据要素供给激励。鼓励探索企业数据授权新模式,发挥国有企业主导作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引领作用,推动与中小企业双向公平授权,* * *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第三方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数据采集和质量评估标准制定,推进数据产品标准化,发展数据分析、数据服务等产业。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获取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数据,但必须同意并严格遵守使用限制。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授权机制。对于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鼓励数据处理者在个人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收集、持有、信任和使用数据,规范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不得以“一揽子授权”或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探索受托人代表个人利益,监督市场主体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信息数据的机制。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个人信息和数据,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相关单位使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重点行业建立健全长效保护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创新技术手段,推进个人信息匿名处理,保障个人信息数据使用时的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

5.建立健全数据要素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充分保护数据源的合法权益,推广基于知情同意或法定事由的数据流通和使用模式,确保数据源享有获取或复制、转让其产生的数据的权益。合理保护数据处理者根据法律法规对所持有的数据进行自我控制的权益。在保护公众利益、数据安全和数据源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承认和保护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的数据处理使用权,尊重数据采集、处理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和其他要素的贡献,充分保护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并获取利益的权利。保护加工分析形成的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运营权,规范数据加工者依法依规许可他人使用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权利,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和再利用。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据相关产权权益转让机制。数据处理器合并、分立、解散、宣告破产时,依法依规推动相关权利义务同步转移。

流通交易体系:场内和场外相结合建设数据交易场所,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和场外相结合的交易体系,规范和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和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数据跨境流通和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识别、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可信数据流通体系。

1.完善整个数据流程的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立数据流通准入标准规则,加强市场主体数据全过程合规治理,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交易规范。结合数据流通范围、影响程度和潜在风险,区分使用场景和使用方式,建立数据分类和分类授权使用规范,探索数据质量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促进数据集成和互操作。支持数据处理者根据法律法规,在网站内外以公开、* *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流通数据。鼓励探索数据流通安全技术、标准和方案。支持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点的多元化定价模式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公共* * *数据按政府指导价有偿使用进行数字化开发,企业和个人信息数据市场自主定价。加强企业数据合规体系建设和监管,打击黑市交易,取缔数据流通非法行业。建立并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2.统筹建设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加强数据交易场所制度设计,整体优化数据交易场所规划布局,严格控制交易场所数量。出台数据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交易规则,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和安全国家标准体系,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各类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突出国家数据交易场所的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强化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导向,推动数据交易场所与数据商功能分离,鼓励各类数据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规范各地区、各部门设立的区域数据交易场所和行业数据交易平台,构建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促进区域和行业数据的流通和利用。推进区域性数据交易场所与行业数据交易平台、全国性数据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可靠的流通环境。

3.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的生态系统。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的需求,培育一批数据厂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数据产品开发、发布、承销及数据资产合规、标准化和增值服务,促进数据交易效率的提升。在智能制造、节能减碳、绿色建筑、新能源、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大力培育贴近业务需求的工业化、产业化数据厂商,鼓励各种所有制数据厂商共同发展、平等竞争。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员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高数据流动和交易的服务能力。

4.构建数据安全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联互通、监管和服务互认等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跨境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基于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积极参与数据流、数据安全、认证评估、数字货币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的制定。坚持开放发展,促进数据跨境双向有序流动,鼓励境内外企业和组织依法合规开展跨境数据流动业务合作,支持外资依法合规进入开放领域,推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国际市场。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探索安全规范的跨境数据流动方式。统筹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保护,探索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数据处理、跨境数据传输、外资并购等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根据对等原则,对属于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的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出口管制,确保数据用于合法目的,防止数据出境。探索构建多渠道便捷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完善多部门协调合作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反对数据霸权和数据保护主义,有效应对数据领域的“长臂管辖”。

收入分配制度:市场评价贡献,根据贡献确定奖励,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入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享受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1.完善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确定报酬的机制。结合数据要素特点,优化分配结构,构建公平高效、激励规范的数据价值分配机制。坚持“两个不动摇”,按照“谁投资、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着力保护数据要素所有参与主体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共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建立健全更加合理的市场评价机制,促进劳动者贡献与劳动报酬相匹配。促进数据要素收益合理流向数据价值创造者和使用价值创造者,确保数据价值开发和挖掘各环节的投入有相应回报,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通过分红、提成等方式享受利益,平衡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2.充分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入分配中的引导和调节作用。逐步建立数据要素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和机制,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和相对弱势群体。加强政府引导和规范,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允许和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提供基于公共数据的公益性服务。推动大型数据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助,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各种风险挑战。不断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防止和规范资本在数据领域无序扩张形成市场垄断。统筹利用多渠道资本资源,开展数据知识普及和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整体数字素养,着力消除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数字鸿沟,增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福祉,促进同民共富。

治理体系:三方协同治理安全、可控、灵活、包容。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创新政府治理模式,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

1,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以有效监管为数据要素营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加强行业专项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联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数据元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查、算法审查、监测预警制度,引导各方履行数据元流通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数据流通监管制度,制定数据流动和交易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交易或严格限制的数据项。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司法,依法依规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依法依规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完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提升深度保护和综合防御能力。

2.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坚持“宽进严管”的方针,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围绕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和数据使用,对数据厂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在数据采集与汇集、加工处理、流通与交易、享受与利用* * * *等各个环节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优势和技术手段排除、限制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政府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有章可循、有序发展、安全可控。建立健全数据要素登记和披露机制,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打破“数据垄断”,促进公平竞争。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治理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支持数据流通相关安全技术和服务的研发,促进数据要素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可信流通。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完善数据交易中的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机制。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维护数据元市场良好秩序。加快实施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和数据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完善元数据管理、数据脱敏、数据质量和价值评估等标准体系。

保护措施:数据资产进入表中

浙江等地区要首先加紧统筹推进,强化任务落实,创新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在制度建设、技术路径、发展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企业创新内部数据合规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完善数据基础制度。

1,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数据基础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统筹工作协调,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调,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改革力度,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细化任务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企业。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数据型企业的投资,鼓励征信机构基于企业运行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提供多元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使其能够开展信贷融资。探索数据资产入表的新模式。

3.积极鼓励实验探索。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支持浙江等地区和有条件的行业企业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作用,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推进数据要素相关技术和产业应用创新。采取“揭清单”方式,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行业加快可信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突破,建立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完善数据要素产权、定价、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安全等政策标准和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积极作用。

4.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围绕基础数据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数据流沟通与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公共数据授权使用、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数据治理等主要领域关键环节的政策和标准。加强数据产权保护、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跨境传输、争议解决等方面的理论和立法研究。,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数据基础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定期评估数据基础体系建设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推动数据基础体系不断丰富完善。

结语:数据体系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进入新阶段。随着2020年数据要素被高层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同等水平的五大要素之一,可以想象,围绕数据的价值将会带来更加蓬勃的市场。

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目前,北京、深圳、上海、重庆已经建立了各自的数据交易所,“20条”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定了数据确权、数据流转、数据治理等关键环节,有望推动数据化。

更好地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深刻变革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