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律师协会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管理行为,保护律师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i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i律师行业的自律组织,依法对Xi律师行业实行自律管理。
根据需要,协会将向Xi各区县派出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律师权益,为律师执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第四条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条律师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通过选举程序产生。本会工作实行民主决策和管理,接受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督。
第六条本协会接受Xi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本协会是陕西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陕西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协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和聘任的秘书长应当向Xi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条协会成立中国* * *生产者党组织。按照《中国* * *党章》开展活动。
第八条本协会的中文名称为:Xi律师协会;英文名:xian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XALA。
第二章协会的职责
第九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实施律师职业规范和标准;
(三)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其职业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组织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考核律师执业活动;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和业务研讨,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六)奖惩会员;
(七)接受会员的投诉或举报,调解会员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受理会员的投诉;
(八)组织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提升Xi律师在国际国内的影响力;
(九)面向社会宣传和推广律师行业,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
(十)建设和管理Xi安律师网,编辑出版律师协会刊物,印刷发行相关资料;
(十一)协调与有关国家机关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与律师行业发展相关的建议和意见;
(十二)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
(十四)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服务保障体系;
(十五)发展律师福利事业,鼓励互助;
(十六)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
(十七)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十八)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办理上级律师协会安排和委托的工作;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成员
第十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依法批准设立,由Xi市司法局和Xi市县司法局管理的律师事务所是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其律师是该协会的个人成员。
第11条集团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向协会提出律师维权和保护的要求;
(五)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等信息资源的使用权;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有监督权。
第12条集团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的行业规范和规则,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三)组织律师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律师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费和收取律师个人会员费,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六)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七)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八)承办协会安排和交办的工作;
(九)团体成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13条个人成员的权利:
(一)依照章程在协会内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向本协会提出保护执业的权利;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讨论和培训的权利;
(四)享受本协会组织的福利和其他保障的权利;
(五)协会提供的图书、资料、网络等信息资源的使用权;
(六)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4条个人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遵守本协会的行业规范和标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和行业声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其他公益活动;
(五)按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和本协会的决定缴纳会费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六)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七)接受本协会的评估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拒绝履行义务的,协会可以根据情节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当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非协会会员转入本市及所在区、县律师事务所时,必须到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Xi安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本协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如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和重要的行业规范;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
(三)听取和审议当期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协会理事会成员;
(五)审议大会主席团或者理事会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律师大会代表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者推荐代表,由律师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如有必要,协会可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别代表出席会议。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提案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代表大会和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4)联系会员,反映他们的声音,维护他们的权益;
(五)其他应当由代表行使的职权。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为三年。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应当由执业三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综合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热心本会工作、有事业心的律师担任。
理事应当履行勤勉义务,维护协会利益,并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董事因工作变动成为非协会会员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申请辞职。
董事两次(含本数)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无正当理由成为协会非会员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的,其董事资格由协会自动取消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执行董事、副总裁、总裁;
(三)讨论决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协会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的行业管理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重大规章制度;
(六)选举或推选代表出席上级律师代表大会;
(七)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五分之一以上(含)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理事会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理事会应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会议事项。
第六章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
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任命本协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提名,批准副秘书长人选;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会费预算;
(四)讨论制定一般性行业规则和协会规章制度;
(五)决定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派出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任命理事、副理事和其他负责人;
(六)向理事会提议增选执行董事和副总裁;
(七)讨论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和事项,安排重大活动;
(八)讨论决定对本协会会员的奖惩;
(九)其他应当由常务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如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会议。常务理事会根据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会议事项。
第七章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从执行理事中选举产生。总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监督检查本协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签署协会重要文件;
(六)其他应当由行长履行的职责。
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根据总裁办公室分工负责其他管理工作。可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会长、副会长应当定期向理事会或者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如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一名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总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提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会议提案、工作计划和文件草案;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开展某项工作和举办重大活动的设想和议案;
(三)监督和指导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四)监督和指导本协会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研究部署协会工作,讨论决定协会临时重要事务,处理突发事件;
(六)其他应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八章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能是具体安排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决定。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接待来访、来访、秘书工作、信息传递、会议等事务,管理协会经费和财产,承担后勤保障等协会日常工作和事务。
第三十六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制定秘书处工作部门的设置方案,制定和实施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五)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六)具体安排协会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和协会资产的管理;
(七)组织实施上级律师协会委托或者安排的工作和任务;
(八)安排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其他应由秘书长负责的任务和事项。
第三十八条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第九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相同。
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由执业律师担任。
第四十条专门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履行协会职能。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一人。专门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协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
(1)权利保护委员会;
(2)纪律委员会;
(3)财务委员会;
(4)制度建设与职业发展委员会;
(5)教育委员会;
(六)律师年度考核委员会;
(七)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
(8)宣传委员会;
(九)外汇委员会;
(10)业务培训委员会;
(xi)体育和福利委员会;
12)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13)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十四)老律师工作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可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组织活动。
第四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是组织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和业务研讨的专业性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并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专业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协会下设以下专业委员会:
(1)刑法专业委员会;
(2)民法专业委员会;
(3)行政法专业委员会;
(四)金融证券法律专门委员会;
(5)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6)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
(7)知识产权法专业委员会;
(8)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9)破产法专业委员会;
(十)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
(十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专业委员会;
(12)环境资源法与文物保护法专业委员会;
(13)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
(14)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规则组织活动。
第十章代理
第四十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向所属的Xi各区县派出工作机构。派出机构接受区县司法局的指导。派出机构的人选由协会和区、县司法局协商确定。任期与本届常务理事会相同。
第四十五条派出机构对本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派出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协会对辖区和县律师事务所进行自律管理;
(二)协助协会依法维护辖区和县律师的执业权利;
(三)组织本辖区、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四)协助协会调查处理本辖区、县律师的投诉;
(五)组织辖区和县律师开展业务交流和业务研讨;
(六)完成和执行协会安排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二章XI奖励、处罚和争议调解
第四十七条本会可对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进行奖惩。
第四十八条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表彰和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为律师改革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为协会重点任务做出贡献或圆满完成任务的;
(四)成功办理在国际、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在学术或者业务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有明显业绩和良好声誉;
(七)在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表扬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严重违反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五)其他应当受到行业处罚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条本协会有权向有权对其会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会员个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52条本会得调处会员间及会员与当事人间之纠纷。
第五十三条根据本章程决定对会员的奖惩时,还应当执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经济费用
第五十四条本会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会费;
(2)财政补贴;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是按年收取的。团体会员必须在年度考核前直接向协会缴纳会费,个人会费由律师事务所代收并向协会缴纳。对扣缴或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可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缴纳。
第五十六条会员向本协会缴纳会费的标准,由本协会理事会根据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并根据本市律师事业发展、律师人数、业务收入等因素确定。
第五十七条会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律师业务交流和研讨会以及协会必要的会议费用;
(二)向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业务培训费;
(三)律师维权费用;
(四)行业推广和文化建设费用;
(五)投诉处理费;
(六)会员福利费;
(七)协会的资产购置费用;
(八)本协会执行机构的日常开支;
(九)行业研究、外汇支出;
(十)按规定向省律师协会收取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协会应当加强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支出预算计划,建立会费收支账目,进行年度审计。常务理事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Xi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律师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并报Xi司法局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