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桥口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多少钱?
武汉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第三十五条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因合同期满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超过四年(含四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总额的80%支付;以此类推,距法定退休年龄每满一年,伤残就业补助金减少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按10%发放。用人单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重新就业后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根据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