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的范围和方式。
(1)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会见、了解案情,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护。
(二)承办同一案件的司法机关。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材料。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3)向其他证人。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收集证据,但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许可调查函调查收集证据。
2.民事(或行政)案件
(1)对方基本信息。调查对方的基本信息,如自然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法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民间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组织信息。
(二)向证人和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律师有权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调查收集证据。
(3)执行案例。在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律师有权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资金账户、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
(4)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侵权调查。律师有权调查确认侵犯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事实。
(5)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律师调查和收集所有侵权行为的证据,如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和商业欺诈。
(6)婚姻过错调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调查一方是否有“婚外情”或秘密转移夫妻财产。
3.上诉案件
律师在刑事申诉、民事再审和上诉案件中,有权向人民法院调取、查阅、复制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卷宗。
4.尽职调查
在非诉讼法律案件中,律师有权调查个人信用(包括个人自然情况、个人资产、学历调查、个人名誉、个人资质、员工忠诚度等。)和企业信用(包括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搜索、合伙企业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商业信用,如商业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等。)与法律事务相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提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