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吗?

不能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财产,以及管理、运用或者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二、信托财产的条件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财产。由于各国信托法并没有从整体意义上限制信托财产的条件,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原则上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财产权和债权,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不能用作信任属性,因为它们没有属性值。在信托盛行的国家,常见的信托财产是货币、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原则上,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外,任何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然而,也有例外。一些国家的法律将一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信托视为受托人。明确规定其信托财产仅限于某几类财产。例如,日本信托业法第4条

第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下列财产以外的任何财产进行信托:(1)金钱;(二)证券;(三)金钱债权;(四)动产;(五)土地及其附着物;(六)土地的地上权和租赁权。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信托俱乐部不得接受下列项目以外的财产信托:(1)货币;(二)证券;(三)货币债权;(4)流动资产;(5)

土地和建筑物;(六)财产权、继承权、土地租赁权等。

受托人接受信托后取得的财产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其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在信托法中,是指信托法律关系成立前,受托人已经拥有的全部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与信托法律关系之间没有法律联系。为了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混淆,有必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

三。信托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应以信托文件为直接依据。一些国家的信托法将信托文件作为法院确认信托财产范围的基本证据。例如,美国信托法认为,法院对信托财产范围的确认必须着眼于信托文件中记载的相关内容,必要时也可以诉诸信托当事人在文件中留下的对上述内容的解释,但这种解释不能是演绎性的描述,否则在必要时只能通过其他证据来确认该内容。根据信托文件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受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即原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有权依法管理信托财产。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取得一定的收益,该收益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所有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动产或金钱所产生的权益,都应视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19条和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定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有权依法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仍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也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美国信托法,只要信托文件中有规定,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的出售所得,即使金额超过上述出售财产在信托成立时的估计价值,也将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19条和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定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有保护信托财产的义务。因受托人本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信托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受托人应当自行或者由第三人赔偿。受托人本人或第三人补偿的财产,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都有明确规定。如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均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灭失或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如英国《受托人法》第2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保险的信托财产毁损、灭失的,受托人根据保险单取得的保险金,根据授予信托或者财产的目的,成为信托资金。

4.受托人增加的财产。在信托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契约中的特别授权,决定将其其他财产投资于信托运作过程中,这样增加的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如果信托文件有条款,受托人有权修改这份文件的条款,以增加信托资金;增加的资金和证券都是信托基金的一部分。另外,即使信托契约中没有特别授权,只要与受托人约定,受托人也可以将其其他财产投资于信托运作过程中。因为追加财产是受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的,所以追加财产当然也是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