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资质代理:问题,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1)
种业
1.禁止投资于我国珍稀特有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中的优良基因)的研发、育种、种植和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
2.禁止投资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苗的转基因品种选育和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的培育和种子生产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制。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2)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活动,必须经中国市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或合资方式为在管辖水域作业的渔船申请引进渔网和工具。
第二,采矿业
(3)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勘探开发自然资源或者在中国大陆架进行任何目的的钻探,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4)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包括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5)
稀土和稀有矿物的开采和选矿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和选矿;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者获取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和生产技术。
10.禁止投资勘查开采钨、钼、锡、锑、萤石。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和选矿。
(6)
金属和非金属矿物的开采和选矿
12.贵金属(金、银和铂族)的勘探和开采受到限制。
13.锂矿石的开采和选矿受到限制。
14.石墨勘探和开采受到限制。
第三,制造业
(7)
航空制造业
15.干线和支线飞机的设计、制造和维修,3吨及以上民用直升机的设计和制造,地面和水效飞机的设计和制造,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浮空器的设计和制造,由中方控制。
16.通用飞机的设计、制造和维修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8)
造船
17.船用中低速柴油机和曲轴的制造应由中方控制。
18.海洋工程设备(包括模块)的制造和修理应由中方控制。
19.船舶(包括分段)的修理、设计和制造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制。
(9)
汽车制造
20.整车和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份比例不低于50%;同一个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下的合资企业,生产同一种车辆产品(乘用车和商用车)。如果与中方合资伙伴合并,则不受两家合资公司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授权相关发明专利。
(10)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除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客运服务设施及设备研究、设计、制造,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道桥设备研究、设计、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及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
23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率必须达到70%及以上。
(11)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的设计和制造以及民用卫星有效载荷的制造由中方控制。
25.限制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关键零部件。
(12)
矿物冶炼和压延
26.限制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包括氧化锑、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7.稀土冶炼和分离受到限制,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物的冶炼和加工。
(13)
药品制造
29.禁止投资加工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
30.禁止投资应用中药饮片蒸、炒、烤等加工技术和中成药保密配方产品的生产。
(14)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墨锭制作等民族传统工艺品。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5)
原子能
32.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由中方控制。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进出口由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垄断。
34.只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能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16)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供水和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经营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和运营由中方控股。
动词 (verb的缩写)批发和零售贸易
(十七)
特许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
37.实行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等烟草制品的批发和零售。
38.中央储备粮(油)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免税商品的销售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管理。
40.特许发行和销售彩票,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
汽车运输
41.道路客运公司受到限制。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和运营由中方控股。
43.铁路客运公司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
(20)
水运
44.水路运输公司(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国际航运公司除外)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不得从事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租用中国船舶或舱位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外资股比不超过565,438+0%。
46.外轮理货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但特殊情况经中国市政府许可的除外。
48.中国港口间的海上运输和拖带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船舶在中国港口之间从事海上运输和拖带,必须经中国市政府批准。
(21)
公共航空运输
49 * * *航空运输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单个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国公民。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从事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的承运人才能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署的双边运输协定中规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22)
专用航空
53.允许合资企业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国公民。
55.禁止外国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23)
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运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由中方控股。
(24)
邮政服务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经营邮政业务。
59.禁止从事信件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5)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仅限于中国入世后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拥有股份或股份不低于565,438+0%。
(26)
互联网及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共信息发布服务(我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出版(我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合作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报中国市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27)
银行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国投资者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的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该外资银行的唯一或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金融机构应投资中资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
(3)外资银行应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4)金融机构或金融租赁公司应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五)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资者应为金融机构;
(6)货币经纪公司应投资其中;
(七)金融机构应当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上不明确。
(28)
银行资格要求
65.外国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达到一定的总资产要求,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的唯一或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二)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三)法律法规未明确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者。
66.外国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必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信息通信网络等一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股票比率要求
67.外资参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总持股比例限制。
(30)
外国银行
68.除了满足股东机构的类型和资格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的“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等业务,不得从事面向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但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万元的定期存款除外。
(二)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部分营运资金应当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的管理要求;
(三)外国银行分行必须达到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8%的要求;
(4)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必须满足最短开业时间要求。
(31)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
(32)
证券公司
70.限制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在上市境内证券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不得超过20%;所有外国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境内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33)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34)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禁止成为证券交易所普通会员或者期货交易所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35)
保险机构的设立
75.限制保险公司(外资投资寿险公司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以及投资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份的除外),必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和总资产。
(36)
保险业务
77.未经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开展再保险分出或分包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
(37)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其他负有最高管理职责的职务),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38)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处的形式进入中国,在中国设立和派驻代表处必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80.禁止在中国从事法律事务,禁止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39)
统计测定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认可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对社会调查进行投资。
84.市场调查受到限制,仅限于合资和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和收视调查必须由中方控制。
85.分级服务受到限制。
(四十)
其他商业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中国具有永久居留权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X.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编制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测绘行政区域界线、地形图、世界行政区域图、国家行政区域图、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图、国家教学地图、地方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以及区域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和遥感地质。
88.测绘公司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和基因诊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开办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2)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开发受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
92.禁止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43)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自主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含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与中国境内的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
(1)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和军、警、政、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机构;
(二)外国宗教组织、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学校和学前教育受限制,必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董事会、理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成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44)
医疗
95.医疗机构仅限于合资和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
广播电视的播放、传输、制作和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无线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和时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中继站[含差转台、接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接收发射台、微波站、监测台[站]和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并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运营公司。
98.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通过卫星传输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46)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和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和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市政府批准。
102.外国驻华新闻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103.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和制作;禁止经营报纸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必须由中方牵头,经中国市政府批准(经中国市政府批准,允许国内科技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如果合作期限需要延长,他们必须重新申请批准。中方拥有内容的最终裁决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文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艺术品、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的进口业务(我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的印刷受到限制,必须由中方控制。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媒体(包括外国及港、澳、台报纸、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和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媒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确需设立办事处的,必须经过批准。
(47)
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由中方控股。电影放映应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片和进口片的放映时间比例。放映单位每年放映国产影片的时间不得少于影片全年总放映时间的三分之二。
(48)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考古
112.禁止投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和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经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向外国人转让、抵押或者出租不可移动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
115.禁止设立和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与中国合作,并取得专项批准。
(49)
文化娱乐
117.禁止成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受限制,必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和运营受到限制。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不得设立在《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禁止类和标明“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以及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中。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企业中的股份出资设立和变更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
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查询各地区业务。
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业服务,公司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业服务是一站式服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