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会给中国带来什么新气象?
在漫长的传统社会中,中华文明形成了独特的治理模式。殿内的皇帝官僚士大夫和殿外的乡绅儒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联盟。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他们以儒家思想为主要的知识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准则,在处理各种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务中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行动模式。虽然当时的法律在社会治理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统治者不能随意违背的重要准则,但在实践中,往往需要统治者根据儒家思想体系的原则作出即兴决策和自由裁量的决定,因为法律很难规范各种具体事务,各级各部门官员的主观意志往往成为行政和司法决策的决定性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各级党政机关都是依靠“红头文件”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工作。因为这些“红头文件”只能对各级党政机关在某些问题上给予原则性的指示,其规范类型类似于法律原则,远不具备法律规则所特有的具体而轻微的规范效力。所以实际上他们还是给了各级党政机关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进程突飞猛进,包括行政法规在内的各种法律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然而,由于改革本身的创新性和革命性,它在许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超越现有法律规范的界限。此外,各级党政机关在推进地方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很少考虑现有的法律规定,往往选择法律之外的解决方式,有时甚至不惜通过法外交易解决矛盾,以达到廉价的稳定。
从本质上讲,上述治理在中国仍然具有明显的儒家人治特征。虽然在某些时候或某些具体情况下,可能达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的效果,但从整体上看,它是导致全国政策多元、政令不一、司法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矛盾集中、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症结。因此,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最终将完成上述人治治理模式的革命,构建以法律为基本准则的现代治理模式,大幅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效率。
构建依法治国、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需要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制度的目的不是“统治”或“维护稳定”,而是突出“权利、机会和规则的公平”,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实现”。必须突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主导地位,杜绝政府及其部门越权立法的现象,建立行政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导下起草行政法规的运行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立法程序,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客观地说,经过30多年的立法工作,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不是法制缺失,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进而导致执法环境不断恶化。当然,一些地方的党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有一些客观原因。近年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压力越来越大。地方政府为了快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各项经济指标,在很多项目开发中往往采取先建设后报批的做法,这显然违反了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导致很多项目在建设初期缺乏法律依据,处于违法状态,也导致地方政府站得直、执法严,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得不闹。最近发生在云南晋宁县晋城镇富友村的血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公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对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意味着,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各级党政机关不仅要考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还要注重其合法性。他们不能再以时间紧、任务急为由,为各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工程、任务大开方便之门。这也意味着在任何行政工作中,首先必须维护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通过政府的守法,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保证执行的严格性和有效性。
无论是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还是保证行政决策的执行力,都必须建立在明确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各职能部门乃至相关岗位的责任边界的基础上。长期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存在机构设置随意、科学性不足、各职能部门权责边界模糊、岗位职责模糊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造成决策缺乏合法性、执行潜规则盛行,甚至出现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现象。公报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格、公开公正、廉洁高效、遵纪守法的法治政府”,其中权责法定、廉洁守法不仅新颖,而且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司法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公报将司法公正视为法治社会的“生命线”,这是基于对实现社会公正途径的深刻理解。在当今中国,因司法不公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并逐渐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最重要诱因之一。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然而,冤假错案的频繁发生,主要是由于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越权干预司法、地方司法机关为地方利益考虑违法裁判、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下等原因造成的。公报要求建立和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通报问责制度,推进审判与执行权分离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域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这些无疑都是很有针对性的措施。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培育深厚的法治文化。由于长期人治传统的影响,我国法治文化薄弱,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在社会上难以得到应有的尊重,大多数人习惯于按习俗或潜规则处理各种事务。建设法治文化,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规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成为调节大多数社会关系的基本规范,成为判断是非的基本价值维度,成为指导执政党、各级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文化指令”。公报特别强调了社会自治的重要性,建立社会和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畅通群众利益协调和权益维护渠道,对培育公民普遍守法守法的法治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近年来司法系统正在推进的去行政化改革,公报还对提高司法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相关制度保障作出了重要规定。限于篇幅,本文不赘述。可以想象,随着时间的推移,本次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路将作为渐进式的制度创新逐步落实,引发新一轮的制度改革浪潮,中国将逐步向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