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成果包括哪些情形?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和确认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因此,下列情形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这种情况分为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指本单位职工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承担本单位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其判断标准可以参考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或职责范围。(二)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以外的发明创造。第一种情况和这种情况不一样。前者是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后者是指工作人员根据科研单位的安排所承担的短期或临时性的非专业工作,或不从事科研设计但被临时派往从事科研工作的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完成与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承担的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但是,如果所作的发明与原工作单位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无关,则无论何时完成,都不属于职务发明。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这种情况和上面说的1不一样。发明创造人虽然不是在履行本单位的职责或任务,但在发明创造过程中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离不开本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没有单位的物质技术帮助,是不可能完成发明创造的。其中,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不对外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技术资料。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程度仅限于“主要”。我们认为,“主要地”应当理解为发明创造的完成大部分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只是一小部分或者只是将本单位的技术资料作为辅助参考,或者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起决定性作用,则不应视为“主要”利用。3、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合同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本单位所有。同时也可以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发明人向单位支付使用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这种情况的意义在于,既有利于发挥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优势,又尊重了进行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意愿。综上可见,判断一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既不能简单地以发明是否在工作时间来划分,也不能仅以职务来确定。这是脑力劳动的特点决定的。脑力劳动不同于体力劳动,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创造性。单纯以工作时间和工作范围作为区分标准是不科学的。因此,判断一项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应当着眼于职务发明的特征,从项目来源、发明的条件和过程、责任承担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2)职务作品的情况和职务作品的确认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属于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种:(1)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的,由本单位承担的;(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本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例如,根据《软件保护条例》第14条,软件职务作品有三种:(1)公民在工作中受雇期间开发的软件;(2)公民在单位就业期间,从事自己的工作活动(软件)预见的结果;(3)公民在单位就业是自己工作活动的自然结果(软件)。二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权的职务作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职务作品属于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完全著作权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这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一般原则。但在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创作作品的公民的情况下,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首先是受到单位“优先使用权”的限制。即权利人行使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职务作品时,应当询问自己的单位是否使用该作品。只有本单位放弃优先使用权,权利人才能行使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其次是受时间和使用方式的限制。即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两年,未经单位同意,著作权人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职务作品创作者创作的作品,是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或者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如果公民创作的作品不属于自己的工作或者任务,即使属于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属于职务作品。比如一个护士长,他的工作是从事护士及其管理,下班后整理、撰写《护士长手册》。她的工作虽然和医院的业务有关,但不是岗位工作。这不同于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因此,职务作品主要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作品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第二,工作必须是完成单位任务的结果。所谓单位的工作任务,是指职工或单位下达的,创作与本单位工作范围和业务相关的作品的书面或口头任务。两者缺一不可。专业作品和法人作品也有区别。法人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并由法人署名的作品。如果一篇文章发表在大学的学报上,署名是:大学校长办公室,作品应该是法人作品。如果署名是某大学校长办公室的XXX,则应根据职务工作的构成来确定工作,是属于职务工作还是个人工作。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21号《关于他人以个人名义撰写并发表的言论作品著作权(版权)问题的批复》的精神是,本案争议作品的内容基本反映了市政府的意志,文中标明的数字由市统计局提供并加盖市政府和统计局公章,文章署名也是临沂市人民政府,故认定该文为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作品的数据来源和责任归属归属于临沂市人民政府,从而认定作品为职务作品。因此,职务作品的认定还应考虑作品的材料和来源、作品所反映的意志、作品的责任。(三)职务技术成果的情况和职务技术成果的确认相对于非职务技术成果而言。技术成果包括尚未获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和申请专利未获批准的技术成果。与专利技术相比,技术成果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技术成果的范围很广,不受任何法定条款的限制,无论是工业生产中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等,都不需要申请登记。,只要满足成熟技术的条件,几乎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可以成为技术成果;二是技术成果主要受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保护程度较低,侧重于制止他人以不正当、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某项技术成果;第三,技术成果没有保护期。理论上,技术成果的权利在公开之前就已经存在,这实际上是受技术本身的先进性限制的。在技术成果公开之前,其中一部分可以成为技术秘密。这部分与商业秘密交叉;第四,技术成果可以同时归多个主体所有,不同于发明创造的排他性。职务技术成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三种:一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二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1)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包括以本单位名义申报的项目)或履行本岗位职责;(2)离休、退休、转业人员离开原单位后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项目或履行原岗位职责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和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三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事先约定将技术成果返还给单位。但是,使用本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不受此限。(4)关于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确认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自行开发的商业秘密;二是单位通过公私合营、自然人投资、兼并、转让等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以非专利技术为主的技术信息。未取得专利的技术成果、未取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法规定的未取得专利的技术成果都在其中。此外,还应包括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设计图纸、模型、实际操作技能、经验和试验数据、研究报告、计算机程序等。第二,商业信息。指销售方法、客户名单、供货信息、投资计划、广告策略、管理经验、财务账本、价目表等。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它是技术性和非技术性智力成果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特点是:第一,不为公众所知;第二,权利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予以保护。以上两点不同于发明,发明只有在公开的条件下才能获得专有权;三是实用性,即可以制造或者应用于生产,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利益。商业秘密的上述特征是其基本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判断某项信息能否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重要条件。综上所述,职务发明对于我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尤为重要,这个职务发明的结果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但最终的结果一般都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因此,劳动者在与雇主谈判时应妥善处理,以避免任何重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