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航公法私法一体化?
一般来说,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是为了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它们的实际好处是容易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适用什么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什么救济方式或制裁措施,应当由什么样的法院或法庭受理案件,应当适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在谈到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时,梁慧星先生说,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这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伟大成就。他还引用了德国学者kyrk的论断,即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当今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⑦如果混淆了这种区别,甚至忽略了公法和私法的本质区别,法律作为社会的调节器就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会混乱。具体来说,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以下不同的含义。公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即“公共福利”,而私法是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人利益”。“利益论”曾是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有力理论。这种论调是基于利益多元化、多极化的客观存在。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8.法律与利益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有关。人奋斗的一切,都与利益相关。法律对合法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制定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实现的。公法所关注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而特殊的利益,其次是其他利益的平衡器。当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它就充当了政府实施调控和干预的合法合理的借口。公共利益的存在是为了维持同一实体之间* * *的存在,是同一实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况而言,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不同社会之间的秩序、安全、正义、自由等人类基本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所寻求的是自己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国家作为管理者和财产所有者的两种不同身份。当国家作为私法的特殊主体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无继承取得财产等,国家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仍然是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决定的。(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公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在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和诉讼关系。私法调整的是私人个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般来说,在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和政府都是公共权力的代表,管理各种公共事务,为人民提供服务。但是,这些管理和服务并不是管理者想要的,而是应该纳入法治的范围。公法的基本内容是为了规范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而存在,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控制公权力来维护私权。它不同于公法中国家与公民、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不平等社会关系。私法上所谓一体化的民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人们日常私人生活的法律体现。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遵循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民商事关系主体的法律“存在”通常是抽象的、平等的。(3)公法以权力为轴心,严格遵守“法定权力”的法律私法以权利为核心,适用“权利推定”的逻辑。法律对权力有两种作用,一是授予,二是制约或限制。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一切权力运行都必须以民意和意志为依据和来源,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即“权力合法”、“越权无效”、“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治社会中,“法定权力”的含义是一切公共权力必须从法律中取得,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或禁止的权力。法定权力也告知人们要谨慎对待权力。因为权力是最容易诱发人性中最丑陋、最贪婪的东西,权力客观上具有腐蚀性、异化性、扩张性和侵犯私权性,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有可能滥用权力。因此,分解、制约、限制权力,严格监督权力的使用,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这主要是通过公法来进行的。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公法与权力的设立、分配、行使、制约和监督有着最直接的联系。私法确认和保护私法主体享有的私权,即民商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由这两类私权衍生出来的许多具体权利,构成了最起码的基本人权。私法主张“权利本位”。私法是权利法。权利主体制度(自然人和法人)、权利规则制度(财产权、债权、人身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和代理)和权利保护或救济制度(民事责任制度)构成了私法的基本内容。私法追求“法无禁止即自由”。把它作为分析、评价和判断具体个人行为的黄金法则。“权利推定”的意思是“如果没办法”,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通常是私法主体自由实施的。社会越发展,文明程度越高,人们获得自由的机会就越多,权利推定的范围就越广。(4)公法奉行“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私法遵循“意思自治”刑法对大多数犯罪行为适用国家追诉原则;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控和干预;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这明显体现了我国或政府公法干预的理念。由于国家干预色彩浓厚,公法规范成为强制性规范。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或政府干预的理念,在法治实践中应解决以下问题:干预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干预的范围和程度是什么?干预的形式和目的是什么?等等。“意思自治”或“私法自治”原则是私法的灵魂,常被誉为“支配整个私法的最高原则”、“私法的基础”、“私法的根本价值之所在”、“法律行为效力之源”。一般来说,所谓私法自治,就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形成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具体而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私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而且应该由每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负责地决定。该原则是私法中的一般原则,表现在私法的各个方面。首先,它承认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独立的、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每个正常人(儿童和精神病人除外)都有完全独立的行为能力,这一点应该得到尊重。所以每个人都有法律行为自由(包括契约自由),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失责任)。每个人的权利(包括所有权)都应该由每个人自由行使并受到尊重(所有权不可侵犯)。这些私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构成了现代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和绝对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不可侵犯原则)。私法自治的理论基础在于: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主体都是主张不同特定利益的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评判者和践行者,知道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因此,从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的信念出发,法律应当充分相信个人能够清醒理性地对待和处理一切与其利益相关的事务,国家和他人应当尊重其自由选择。没有干涉或限制。当政府为了更高的价值或公共福利而强制或干预私人事务时,应该有正当的理由。总之,在私法自治的光照下,私法既维护了私人选择的自由,又合理利用了人的自私性,使个人在追求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5)公法以政治国家为其角色空间。私法以市民社会为其功能域。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创建一个国家是为了服务于公民社会。没有公民社会,国家就没有实质意义。将市民社会的法律定义为私法,是为了防止人们按照政治国家成员的标准来要求市民社会。就是把民事活动和政治活动区分开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近代欧洲社会变革的产物。市民社会的存在是西方法治社会存在的前提。黑格尔和马克思是现代市民社会思想的集大成者。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个人是民间社会活动的基础。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在公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实际上是私有制(个人所有制)和分工条件下的生产交换体系;它是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前提下,社会成员(公民)自利互利的过程。9在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中,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利益体系”或特殊私人利益的总和,包括政治国家之外的一切领域,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非政治社会”。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市民社会是私人活动的抽象。它对应的是作为公共利益领域的抽象政治国家。由于社会利益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整个社会分为两个领域:公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前者是特殊私人利益的总和。后者是共同利益的总和。⑩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思想是对人类社会生活多样性和人类多层次社会存在的描述。用作为西方文明的市民社会理论来解释我们现在的生活,仍然没有过时。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或地位:一方面,他是政治国家的一员,即公民,参与政治国家领域中一切必要的活动,其行为受公法调整;另一方面,他也是市民社会的一员,即私人,在市民社会领域与其他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人进行各种民商事活动,其行为受私法调整。以立法现实为例,各国宪法规定的是公民而非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是公民作为政治国家成员应该具备的。民法承认自然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相应的义务,是自然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即私法主体所从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