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批程序需要注意什么?
1.手续的形式
申请人在审批程序中向专利局办理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格式。专利局制定的请求书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下载,也可以从专利局的调度组请求。
手续单应按填表说明正确填写,并由申请人签字。一份程序表只允许一项专利申请有一个程序。例如,一份更正书只能更正一件专利申请,不能在一份更正书上更正两件或多件专利申请;也不允许在补正书上办理专利申请的补正手续和变更申请人地址等其他手续。
没有统一格式的,除申请人希望说明或者请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并写明该程序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提交的文件的顶部应当尽可能冠以适当的标题。比如发明人要求不公开姓名,可以在提交的请求书顶部写上标题“发明人请求不公开姓名的声明”,然后写明涉案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再写明声明的内容,当然最后还必须由发明人签名。
2.提交手续表格
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办理各种手续的表格或者文件。如果申请人亲自向审查员提交或发送程序文件,或者向专利局的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交或发送程序文件,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实施细则,一封信函只能包含相同的申请文件。因此,如果申请人同时办理几项手续,除非是同一份申请文件,否则不得用同一封挂号信寄出。当面递交手续时,涉及几个手续的,应当写明,不得将几个手续钉在一起。向专利局邮寄文件时,同一专利申请的几个程序文件可以放在一封挂号信中,但要有文件清单,不能将几个程序文件钉在一起。
3.费用和手续期限
办理手续需要缴纳费用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手续方可生效。例如,申请人请求办理描述项变更的,应当同时或者最迟在一个月内缴纳描述项变更费。申请人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未提出变更申报程序。申请人缴纳手续费的,应当写明申请号、申请人姓名、费用用途、金额以及付款人的地址和姓名。
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有期限的程序,必须在期满前完成,逾期的程序无效或者视为未提交。邮寄文件的,以办理手续的日期为邮寄日期,当面交付文件的,以办理手续的日期为付款日期。办理手续涉及费用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缴纳规定的费用。
4.填写表格的基本要求
手续表格从项目描述开始(即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发明名称和专利代理机构等。),并应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完全一致。发明人、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专利局办理变更说明书项目的手续,不得在其他手续中变更这些项目,否则将使手续无效或者视为未提出。例如,申请转让后,申请人变更手续尚未办理完毕,受让方擅自在实际审理请求的申请人栏填写了自己的姓名。由于申请人变更手续尚未完成,实审请求自然无效,故实审请求视为未提交。
申请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应提出明确要求,不得使用含糊不清或带有先决条件的语言。例如,某申请人在请求提前公布的声明中写道:“如果本申请有望获得批准,请提前公布”,或者在补正书上写道:“如果审查员认为补正超出范围,请将其作为新的申请转交受理处。”对于一种程序或请求,专利局将认为其未提交。不得有针对专利局工作人员、申请人或其他人的攻击性和诽谤性语言,或任何与程序本身无关的内容。专利局工作人员的意见,或专利局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应分别向专利局监察处、处长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报告。如果程序文件中有上述内容,则应删除。不同意删除的,该程序视为未提出。5.证明和签名所有手续文件应按照规定签名,签名应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完全一致。实际审查中,签名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姓名不一致。比如请求的名称是“北京电镀厂”,签名是“北京电镀厂”。虽然差别不大,但审核时无法确定签名的有效性。不得复制签名。涉及权利变更的程序,如: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时,应当由所有申请人签名盖章;其他手续可凭申请人代表签字办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办理专利代理机构签章。手续中需附具体证明文件或附件的,证明文件或附件应为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如果只有一份原件,可以用复印件,但同时需要附上公证处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6.程序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文件一经专利局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部分需公告)。手续生效后,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手续。例如,申请人提出“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并获得专利局批准后,不得请求撤销撤回声明。申请人办理的各项手续生效后,对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