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有哪些?

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

(a)建立一个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系统。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权运行体系,必须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探索建立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司法管辖制度。到2017年底,初步形成科学合理、有序公正的司法体系。

1.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成立。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调整跨行政区划的重大民商事行政案件分级管辖制度,实现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有序衔接。

2.探索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本着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法院,构建行政法院受理普通案件、跨行政区法院受理特殊案件的诉讼格局。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域法院,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案件、重大行政案件、环境资源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跨行政区划起诉的案件以及原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3.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审判需要,建立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则的特别程序、管辖制度和审判规则。

4.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提升管辖和指定管辖,将易受地方因素影响的行政案件逐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规范行政案件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

5.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6.改革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

7.完善公益诉讼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

8.继续推进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制,理顺案件管辖机制,改革部门和企业管理法院体制。

9.改革军事司法体制和机制。完善统一领导下的军事审判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