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省的知识产权文章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又称知识产权。在中国台湾省,它被称为知识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标记的权利的总称。有学者考证,这个词最早是由法国学者Kaptsov在17世纪中叶提出的,后来由比利时著名法学家picardie发展而来。皮卡迪将其定义为“来自智力活动的一切权利”。
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一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起源
有学者考证,这个词最早是由法国学者Kaptsov在17世纪中叶提出的,后来由比利时著名法学家picardie发展而来。皮卡迪将其定义为“来自智力活动的一切权利”。
类型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它是根据各国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授予符合条件的作者、发明人或成果所有者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有两种:一种是版权,另一种是工业产权。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署名、发表、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工业产权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制造商名称、货物来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在内的专有权。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组成,也称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是指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密不可分,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反映。比如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者发表、修改作品的权利,就是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这些智力成果经法律认可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获得报酬或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被称为经济权利。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智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