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伙伴出资协议
合伙企业设立协议范本1
合伙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合伙目的:
第二条合作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 _年,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
逾期或未足额支付的,未支付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 _ _ _ _。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 * *自有财产,不得随意要求分割。
合伙企业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届时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
1.收益分配以_ _ _ _为基数,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优先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以各合伙人的_ _为基数。
相称地承受。
第六条出资的准入、退出和转让
1.入伙条件:①全体合伙人同意;
(2)认可本合同约定的条款;
③同意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退出条件:①有正当理由;
(2)合伙困难时不退出;
(3)退伙,需提前_ _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征得全体合伙人同意。
(四)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无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以货币结算;
(五)合伙人未经合伙人同意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转让:转让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果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第三人应作为员工对待。
否则,转让方将被视为退伙。
第七条合伙企业负责人和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 _ _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其权限是:
(1)开展对外业务,签订合同;
(二)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
(三)销售合伙产品(商品),采购常用商品;
(四)支付合伙债务;
(5)其他。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
(二)听取合伙企业负责人的业务发展情况汇报;
(三)检查合伙企业的账簿和经营情况;
(4)***决定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的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如果其业务利润归合伙组织所有,将据实赔偿损失。
2.禁止合伙人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加入其他合伙企业。
4.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签订合同。
5.合伙人违反上述条款的,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劝阻不听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关系可能因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三)合伙已经成立或者不能成立;
(四)合伙企业违法被撤销。
(5)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决定解散。
2.合伙企业终止后的事项:
(1)立即提名清算人,邀请中介机构参与清算;
(2)清算后有盈余的,剩余财产按照收取债权、偿还债务、返还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按照…的顺序。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固定价格出售给合伙人或第三方,价格参与分配;
(3)清算后有损失的,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
全部出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修正的解决方案
合伙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本着有利于合伙企业发展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章)
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地点:
示范伙伴关系协定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全体合伙人在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1.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
第1条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 _ _ _ _ _ _ _ _ _ _合伙企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营业场所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1.合作伙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证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搭档?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作伙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合作伙伴
2、?
动词 (verb的缩写)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由合伙人经营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债务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一个人超越了他的权限,他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合伙人个人承担。
第五条在执行合伙企业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合伙人不能成为其他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累计财产和权益为合伙财产,由合伙企业使用。
第八条普通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企业财产不得分割。
六、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比例未知,平均分布;
不得约定利润全部归部分合伙人,亏损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第九条本合伙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65,438+00%(用于扩大再生产和转为合伙人增加投资、弥补亏损),公益金65,438+00%(用于合伙人和职工福利),其余按投资比例分红;
(公积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项目)
第10条企业发生亏损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七。执行合伙事务。
第11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12条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授权进行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执行交易的合伙人应当向不参与执行交易的合伙人报告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以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
第13条未参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14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可以约定以出资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约定不明或者不约定的,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一人一票;
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押,在法律上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该约定无效);
第15条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第16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因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归合伙企业所有;
第17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约定)后决定:
(1)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八)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另外,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约定其他合伙人的购买权)。
八、加入和退出。
第18条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意),并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将原合伙人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告知新合伙人。
第19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权利(可以约定),并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这是基于约定的合伙期限;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妨碍合伙事务的前提下,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决定退伙;
(1)合伙协议出现退伙原因(可以约定退伙原因,如以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出退伙的合伙人有权请求自我救济,第三十五条规定其选择退伙);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2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出: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合伙人;
或者继承人不同意,或者缺乏法定资格,或者合伙人约定先返还继承人的财产);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或者转为有限合伙的;
不同意,合伙人退出合伙,将财产份额返还给他或其继承人);
(三)个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
(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五)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资格的;
(6)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条和第21条第(1)项、第(2)项退伙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撤回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撤回的生效日。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退伙的,合伙企业应当在清算后以现金(或者约定的实物)形式返还退伙人的财产;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结算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撤换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4)合伙协议(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条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名人;
被除名名人收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名人退出合伙关系;
被开除的名人对除名决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具体约定);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30天没有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六)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全体合伙人为清算人。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条清算人应当依法执行清算事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依法清偿债务后,按照约定进行分配。
X.违约责任
第31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支付出资份额100%的违约金,并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XI。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本合伙协议中的书面通知及其他文件,以送达本协议记载的所有合伙人的地址之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合作各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协议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人各执一份,并报登记备案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决议方式,不同意的合伙人可以选择退伙)。
合伙人签名和盖章:
(企业名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