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的起诉费和律师费谁来承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人民币0,000元以下1.65438+50元;
2.65438+10万元,中标金额×2.5%-200元;
32000元以下,标的金额×2%+300元;
4.5万元以下,中标金额×1.5%+1.300元;
5.1万元,标的金额×1%+3800元;
6200万元以下,标的金额×0.9%+4800元;
7.5万元以下,标的金额×0.8%+6800元;
810万元,中标金额×0.7%+11800元;
9200万元以下,中标金额×0.6%+21.80万元;
超过102000元的,中标金额×0.5%+41800元。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共有财产
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葛权案,每件赔付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每起对方非财产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_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_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交。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预交。追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
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 *当事人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当事人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