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适用诉讼法的性质或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进行划分。根据诉讼法理论,如果利益受到损害,被害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按照诉讼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无论是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各有利弊。因此,建立一个互补的多系统主体模式将更加现实。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是理所当然的,也是自己的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促进、维护和实现公众的利益。
2.社会福利组织:社会福利组织是指不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以社会福利为主要目标的民间社会组织和团体。公民社会只能通过公共事务领域的公共沟通来实现。没有人有权利说我代表,我限制,我是能实现的人。所以公益诉讼更多的应该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个体,泛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中的某个特定主体。在什么样的事件中,个人可以声称代表公众的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众利益的说法是一种主张,是他自己认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