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为什么提出探索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所以与原告本人没有直接利益关系。“无直接损害”一词在这里应作狭义解释,仅指无直接损害。当然,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最终是损害个人利益,公众利益自然与个人利益相关。
其实会有一些损害公众利益的案例,只是没有明确的直接受害者。因为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很难提起诉讼。这时候检察机关就会代表国家或者代表社会公众对造成这种损害的被告提起诉讼,以便及时制止损害,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