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街道、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区域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公众服务水平。第五条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条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地区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队伍、执法监督考核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环境卫生志愿者宣传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营造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倡导和鼓励居委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专业化。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举报行为,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要及时回复。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妨碍和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第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城市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江河、湖泊、水库、水塘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市区内清湖的湖、滩、坡保护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沿海水域的海面、沙滩、护坡、码头等作业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在市区水域航行或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
(七)旅游区和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娱乐场所、车站、港口、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商店(场)、市场、餐馆、旅馆、个体商店、摊点等经营单位,由其管理;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
(十)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内街小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建设用地、建设项目未由建设单位出让的,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三)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管道等户外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区域交界地带责任不清,对责任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内街小巷的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