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道德的定义
第一,学术不端现象
学术不端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但其规模之大、范围之广、手段之差,可能是中国学术界的最大特点。一般有以下五种表现:(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是把别人的文章偷为己有;抄袭就是剽窃,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或他人的文字、成果为己所用。其实抄袭和剽窃是一回事,就是在不注明出处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文章内容,把他人作品内容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只是改了作者名字,内容都差不多。(2)一稿多投。同一作者向两种或两种以上学术期刊投稿同一篇论文,并同时或先后发表。大部分内容都是一样的,只是有些不同,比如写作顺序的调整;或者文章标题略有不同,在不同媒体上反复发表。(3)发表学术成果1项以上。学者为了追求发表数量,把一篇论文拆分成几篇发表,重复使用同一个成果,把同一个成果拆分成几篇文章发表,从各个角度解释同一个实验。其实很多文章主题完全一样,大部分内容都是重复的。(4)诈骗。学者为了提高发表文章的几率,没有根据实际观察和实验得到的真实数据伪造虚假的观察和实验结果,伪造论文获得国家重点基金支持。(5)署名不当(未参与创作且未经他人许可)。指未参加实际研究、未撰写论文或专著,通过不正当手段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上署名的学术人员。
二。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
长期以来,为了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国内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对学术不端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借助学术界的内部力量对其进行治理。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关于严肃处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提出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至开除等行政处分;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我们可以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已获得的学术奖项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项的资格等措施。同时成立了学风建设协调小组,应用了学术不端文档检测系统。2010年4月10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可以自稿件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稿件发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作品发表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资料发表,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抄的除外,并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学术主管部门不仅开发了各种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检测软件,高校和科研机构也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学术道德的规范、政策或试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倡导学术规范、净化学术空气的作用。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
1.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碰撞。在大学里,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就像哲学的基本问题一样,必须界定主次问题,或者说谁决定谁。然而,在我国的一些学校中,大学、中学、小学和学校的领导对学者的管理干预过多。于是,学术权力在其傲慢下直接失去了话语权;学者在其行政事务的干预下失去了学术创作的自由;一些学校管理者和学者为了达到某些政治目的,为了自己的利益,逐渐失去底线和尊严。行政与学习共同发展,两种力量应该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高校评估机制。对于教师来说,高校的考核机制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教师的教学行为。目前学校的管理和考核机制由学校行政机构主导,一些行政领导根据指标考核教师,往往强迫教师做很多与学校教学无关的事,违背教育规律,毫无意义。比如,目前职称的评定往往是以教师每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数量而不是教师的教学量为依据,这就使得教师往往以学术研究为主,轻视教学。教学不被重视,教学质量下降;不合理的考核机制也促使教师在繁忙的教学之余还要处理这些量化指标,变得急功近利,无心做自己想做的研究。
3.腐败盛行。全国各地都有一些权威学者,他们为了私利,利用手中的权力组建政党,组建帮派,打击异己,建立腐败的灰色网络,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在项目评审、重点学科、学位评定等方面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只要利益一致,就有可能分享,其他人只能靠边站。整个学术评价活动一塌糊涂,严重影响了学术界纯洁的学术氛围,对真正有实力、有水平的学者打击很大。于是,一些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建立在灰色关系网中的内部规范之上,不愿意遵守各种正式的规章制度。最终,伦理基础在公共秩序中越走越远。
4.一些学院和大学里有学术委员会。2065438+3月11 2004年,教育部正式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条例》,明确要求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整体行使与学术有关的职权。一些学术委员会作为与学者接触最直接的监管者,对学术道德失范现象如此冷漠,并不感到意外,甚至极力袒护本单位涉嫌抄袭的当事人。这种护短也让对学术道德失范不满的学者感到力不从心。还有,一些学者对学术不端问题的宽容和默许,其实也是一种纵容。
第四,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也有一些专门的规章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模糊,在实际应用中缺乏可操作性,无法有效规制学术不端行为。这个时候,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旨在保护权利人在科学、技术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会有创新(创新是智力创造的活动,这种创造过程和结果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反之,没有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创新的智力成果,没有知识创新就没有保护的对象)。在学校和科研机构中,创新是学术研究活动的根本目的和意义,也是一切学术研究的生命。高校是知识创新的主阵地,是推动科技发展的主体。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创新是学术的生命。只有全面保护权利人的科技成果和智力成果及其合法权益,才能调动人们创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总之,要遏制学术不端行为,除了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其行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各监管部门有所作为。再次,从制度设计和舆论引导上摆脱急功近利的做法,给学术更多的时间,大力营造宽容包容的环境,让学术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做好每一门功课,真正学习的人才会获得更大的认可。还有,学术创作对一个人来说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过程。任何一个严谨的有学术担当的学者,都对学术创新的艰辛深有体会。所以,社会应该宽容大学和学者,应该允许学者做平庸的事,说平庸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