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论述摘录
(1)版权应为原创。如果只是个案,只是事实,不涉及作者的任何脑力劳动(《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是“创造性”作品),所以不享有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
(2)如果案件中加入了创造性劳动(比如分析案件),则享有著作权,但不一定侵权。
A.两个一模一样的作品应该是有版权的,用自己的作品不侵权。对方必须证明你可能接触过他的作品才构成侵权(因为不是自己创作,是抄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不同作者就同一主题创作的作品,其表达具有独立性、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b最后,即使真的使用了对方有版权的案例,如果只占医生整个案例的极小一部分,而且是为了说明某个问题,注明出处,那就是合理使用,不算侵权。但是你好像引用了全案,不算合理使用。(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使用作品,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的目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如果医生真的在本案中加入了创造性劳动,看了他的作品后制作了视频,那么你对作品的视频解读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3条第5款、第12条、第46条)
2.上面说了,是为了证明你可能接触到著作权的案例,也就是证明你抄袭,没有发表的证明。
3.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即删除视频)并赔偿损失(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赔偿金额是给医生造成的损失。补偿的数额通常是根据你因为使用视频而增加的收入,而不是总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侵权行为造成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复制品的利润的乘积计算。难以确定减少发行的,应当根据侵权复制品的市场销售量确定。
4.首先要说明的是,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权(即删除视频),但不一定要赔偿损失。没有损失就没有补偿。由于上述提供的事实不够清楚,很难判断撤销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方的课件只是自己用,那么你可以把视频去掉,重新给甲方。这时候你的盈利和医生的案子无关,对方也没什么损失,当然也没必要赔偿;如果甲方的课件是待售的,并且已经卖出去了,那么即使是下架了,你还是要赔偿医生的损失,也就是说你要赔偿损失。
总之,根据你说的,现在还很难判断。但从你问的问题来看,你应该是根据他的案例改编成了视频。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还是要看上面的,案例是不是事实,医生在这个案例中有没有加入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即使有侵权,如果甲方没有将课件用于商业目的,也不需要赔偿,只需删除视频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