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我想问一下商标评估怎么写?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商标权的认定存在一些误区,直接困扰了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实践中存在一些误区,影响了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已由袁和检察院明确界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条)规定,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同一种商品而未注册商标的,属于处罚。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第二百一十三条)】根据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与未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应当立案追诉,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我要注意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区别: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畴;(2)使用商标,前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商品:前者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且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四责:前者应负刑事责任,后者应负刑事责任;前者属于反竞争法,竞争法的适用转移到商标上。商标权评估法规范性文件依据现行规定:《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侵权企业对涉嫌假冒商标或者厂名、厂址进行鉴定,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七日内提交鉴定报告,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十四条假冒商标、包装、装潢或者假冒商品的厂名、厂址,由注册商标生产企业或者商品生产企业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冒伪劣商品交由指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假冒知名商标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知名商标生产企业或中国代理机构鉴定认证。《武汉市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二十六条应当由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侵权单位的鉴定应当委托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十三条要求检验。行政执行部门应当在检验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出具证明并提交书面检验报告。涉嫌冒用商品标志认定侵权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之日起七日内有鉴定报告,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处理;假冒伪劣商品应退回经营者商标局行政解释:关于利用注册商标认定商品真伪问题的答复(商标案[1997])。第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真伪,应当由注册商标的共同使用人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确定。注册商标的共同使用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真实的,注册商标的共同使用以鉴定结论为准。关于认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和标志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商标注册,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标识的商品进行鉴定。有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反之则推翻鉴定结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鉴定结论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