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的金融特征是什么?谢谢各位大神。

一.众筹的定义

众筹,从国外众筹一词翻译过来,即大众集资或大众集资,是指以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的特点,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向大众展示自己的创意,赢得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的资金援助。

现代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众筹更加开放,是否获得资金不再以项目的商业价值为唯一标准。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获得启动项目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规模运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可能。

二、众筹的特点

1,低门槛:不分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你有想法、有创意,就可以发起项目。

2.多样性:众筹的方向是多样的。国内众筹网站上的项目类别有设计、科技、音乐、影视、美食、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

3.依靠群众的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众,而不是公司、企业或风险投资家。

4.注重创意:发起人首先要展示自己的创意(设计图纸、成品、策划等。)才能够通过平台审核,而不仅仅是一个概念或者一个想法。

第三,众筹的构成

发起人:有创意但缺乏资金的人;

支持者:对募捐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连接赞助商和支持者的互联网中端。

第四,众筹的规则

1.一个筹款项目只有在发起人预设的时间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才算成功。

2.如果在设定的天数内达到或超过目标金额,则项目成功,发起人可以获得资金;集资项目完成后,网友会提前获得发起人承诺的奖励,奖励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如果项目未能筹集到资金,获得的资金将全部返还给支持者。

3.众筹不是捐款,所有支持者的支持都要有相应的回报。

动词 (verb的缩写)崛起与发展

众筹原本是挣扎中的艺术家为创作筹集资金的手段,现在已经演变成初创企业和个人为自己的项目争取资金的渠道。众筹网站使任何有创造力的人都可以从几乎完全陌生的人那里筹集资金,消除了传统投资者和机构融资的许多障碍。

众筹的兴起源于美国网站kickstarter,通过搭建一个在线平台,为大众筹集资金,让有创意的人获得所需的资金,让他们的梦想得以实现。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个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这种众筹模式获得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可以来自大众。

自2009年成立以来,众筹在国外已经发展了三年多。业内人士认为,他们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可以靠个人力量完成,支持者的成本相对较低,一开始更容易获得支持。第二阶段是技术门槛略高的产品。第三阶段是需要小公司或者多方合作的产品。这个阶段项目规模比较大,团队最专业,产能最好,所以也最能吸引资金。

6.中国的众筹

国内众筹和国外众筹最大的区别在于对支持者的保护措施。如果国外项目成功了,会马上送钱给项目实施。为了保护其支持者,在中国分为两个阶段。先支付50%的资金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收到了回报,剩下的钱交给赞助者。众筹网2013年2月正式上线。是网信金融集团旗下的众筹模式网站,为项目发起人提供募资、投资、孵化、运营等全方位的众筹服务。

七、众筹平台风险分析

法律风险

众筹平台是一种创新的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其全新的商业模式为其带来了广阔的前景。但由于是全新的商业模式,立法速度无法与之匹配,导致诸多法律问题。目前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众筹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代项目发起人持股风险、侵犯项目发起人知识产权、是否突破了《证券法》禁止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监管制度缺失导致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集资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三)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支付回报。在一定时期内;(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形式上,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并未得到法律认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公开宣传,并且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报(集资众筹除外)。其中,股权类众筹平台以股权的形式回报投资人,奖励类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形式回报投资人,贷款类众筹平台以资本回馈的形式回报投资人,且均为公开形式。因此,单从这一条来看,众筹平台的运作方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是一致的。

但除了考虑众筹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形式要件外,还需要彻查众筹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罪定性的实质要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宗旨中写道“为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可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观众筹平台,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和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盈利。众筹平台的良性发展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本质要件。但也要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或众筹项目诈骗项目支持者和投资者。

(二)代持股份的风险

代金券众筹和会员制众筹的出资人一般都是几百人甚至上千人。一些股权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者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不足五十人的股东出资设立。”然后,众筹项目吸收的社会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超过的,未注册公司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登记成立的,超过数额的出资人不能被工商部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享有股东权利。目前在中国,对股权众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者,大多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因此,将股东人数限制在50人以下将导致无法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运营公司。所以现实中,为了筹集足够的资金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很多众筹项目的发起人一般会采取代投资人持股的方式,以规避《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虽然形式上不违反法律,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当记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就股东利益的认定发生争议时,由于记名股东是记载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保护记名股东的权益。因此,这种代股东持股的方式可能导致众筹项目出资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3)侵犯知识产权权益的风险

打赏众筹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挖掘创意,鼓励创新;其网络众筹项目发起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和销售其创意;投资人投资的出发点是支持创意,购买新颖的产品。而打赏众筹平台上发布的众筹项目大多是尚未申请专利权的半成品创意,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无法保护其权益。同时,众筹项目长达数月的预热期给了盗版者“充足”的抄袭时间。所以从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的角度来说,很多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只是把自己创意的一些细节展示给大众。反过来,愿意投资的创新爱好者由于看不到项目的全貌,无法对产品形成整体全面的印象,大大降低了他们的投资兴趣和热情。因此,我国创新众筹项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降低了创意发布者的创新积极性,也大大降低了众筹项目投资人对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严重阻碍了众筹行业的发展。

(四)存在“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人数超过二百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众筹平台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无疑面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人数往往超过200人,容易违反《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为了规避这种风险,打赏众筹平台采取不给投资人返现的方式,将投资行为演变为团购和预购,从而从《证券法》上明确了整个众筹法律关系。股权类众筹平台采取的是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即众筹投资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再由合伙企业对众筹项目发起人进行投资。但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导和变相宣传。”股权众筹平台的这种方式是一种变相宣传的形式。

(五)监管制度缺失导致的风险

目前设立众筹平台只需要工商注册和网站备案,众筹平台全权负责众筹项目的审核。换句话说,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部门,也没有专门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法规。或者我们也可以说,众筹平台基本上是在监管真空中流行的。众筹平台涉及大量的公共资金和社会群众。一旦失控,就会产生大量纠纷,容易引发社会经济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因此,监管制度的缺失使得众筹平台的投资人面临投资风险,不利于众筹平台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规划。

八。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众筹行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也是众筹行业想要在中国发展壮大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众筹法律关系的主体,众筹平台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和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一)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人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资质审查不充分的问题和项目发起人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履行承诺的问题。

首先,关于项目发起人的资格,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根据民法“自由无禁止”原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布众筹项目。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是如此。众筹平台可以接受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在线网站上注册发布项目。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人的资质没有太多的要求和硬性审核。这将导致用虚假身份启动项目的信用风险问题。一旦项目成功募集资金,投资人可能无法再与项目发起人取得联系,更谈不上获得应有的回报。这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给众筹平台造成了信用风险。

其次,关于项目发起人筹款成功后无法履行承诺的问题。目前众筹模式资助的项目大多是创意项目,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预售。项目支持者看好某个创意,有足够的资金通过资助将其转化为实物。但出资人与项目发起人之间没有实际接触,出资人只是通过挂在众筹平台上的项目介绍来决定是否提供资金支持。对于成功募集到资金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通常会将款项一次性转入众筹项目发起人的账户。之后就不再有对众筹项目进行监管的义务,后期监管的缺失导致权力的滥用。

部分拿到钱的众筹项目发起人会根据项目发布时的公告兑现对出资人的承诺;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项目规划不佳或其他原因,尽管尽了最大努力,仍然无法履行承诺;更何况筹到的钱还会有其他用途。对于第一种情况,是一个成功的众筹项目。第二种情况,项目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投资人可以尝试通过诉讼等方式拿回出资,但要花很多钱,甚至再次缴纳的出资会超过最初对众筹项目的出资,得不偿失。第三种情况,项目发起人不仅有违约责任,还可能有欺诈动机。但投资方很难获得其目的和动机的证据,也很难证明项目发起人将资金挪作他用,因此很难胜诉。

对于这样的风险,众筹平台都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正是众筹平台无法控制项目成功募集后的资金流向以及项目发起人是否会兑现承诺的缺陷,给了集资者跳票的机会,即项目拿钱却迟迟不交付或者项目中途夭折。所以这个问题能不能解决好,会直接影响草根人群扎根众筹投资的积极性。

(二)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

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主要在于资金托管。目前众筹平台是互联网上一个普通的线上平台,注册为普通工商企业。根据《传统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知道,只有银行可以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众筹平台没有银行牌照。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是继支付宝发展之后,立法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新规定,其中第三条第一款“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第三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由此可见,目前只有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才能从事支付业务,而众筹平台并不具备这一资质。但在实际操作中,出资人会将资金划拨到众筹平台的账户上,然后将资金转到募集成功的项目上,其中众筹平台本质上扮演的是支付中介的角色。整个资金流通过程没有资金托管部门,不受监管部门监管。换句话说,众筹平台完全依靠自身信用来运作如此巨额的资金。那么,一旦众筹平台出现信用危机,投资人的出资将很难收回。此外,在项目开始到结束期间,托管的资金会产生收益,托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为上述问题,很多投资人对众筹平台持怀疑和观望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