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哪些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权威的机构是最全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现有立案庭、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第三刑事审判庭、第四刑事审判庭、第五刑事审判庭、第一民事审判庭、第二民事审判庭、第三民事审判庭、第四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2]?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厅、政治部、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局、外事局、司法行政和装备管理局、党委、离退休干部局、新闻局等部门。

(1),办公室

其主要职能是:协助医院领导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文件、保密、安全和综合会议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武器弹药的管理;负责本院的设备和法院的基本建设;负责本院车辆、房屋、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环境卫生和接待。

(二)、政治工程部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我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院党组做好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本院法官的评定和晋升,处理法官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的评定和晋升。负责我院的机构、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本院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计划;负责全院创模立功活动和表彰工作,落实人民法院奖励条例;负责离退休人员和离岗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负责处理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3)研究室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就适用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请示或回答问题;负责本院的法制宣传;负责编写“法庭简报”和信息报告,起草综合性文件、发言稿和报告;负责司法统计、分析和印刷;指导法院的情报和调查工作。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会议事务。

(四)、立案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负责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的登记、立案、排期、送达、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监督;依法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和公示催告案件;审查不服本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负责司法协助;负责信访工作;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

(5)刑事法院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6)、民事审判第一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理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人身权、债权债务、房地产、财产所有权及相关合同、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监督和指导法院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7)、民事审判第二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理买卖、保管、承包等合同纠纷、金融纠纷和企业破产等商事纠纷;监督和指导法院的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⑻行政法庭

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和立案,依法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赔偿办公室与行政法庭设在同一地点。赔偿办公室负责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并审查和处理索赔和上诉案件。

(九)、审判监督法庭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审理各类再审案件;检察机关审理抗诉案件。监督各类审判案件的判决书和卷宗的质量。

(10),执行局

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市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委员会由第一执行法院和第二执行法院组成。

(11),技术室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案财产的评估、审计和鉴定。

(12),法警大队

其主要职能是:守卫法庭,押解罪犯,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法院和执行局进行相关事宜,维护机关秩序。

(13),财务科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负责核算财务收支、财务收支、增减使用、债权债务、费用支出和财务成果;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负责定期审计和资产核实,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14)监察室各级法院按行政职能和地域划分。

扩展数据:

在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其中,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基层人民法院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在乡镇的称为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一级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在称谓上,基层法院的名称是“XX县(市、区)人民法院”,没有出现“基层”二字。

组织结构:

1.基层人民法院由一名院长、若干名副院长和若干名法官组成,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经济法庭,设有一名院长和一名副院长。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2.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3.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作出的是否立案等程序性决定,称为裁定;审理案件的实质性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理案件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问题。

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任免。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5.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更换人民法院院长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助理法官由同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政法委的领导。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