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8“专利申请前评估”,何去何从?
近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高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应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几个意见有很多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说是高校专利工作的一个重要变化。因此,很多专家学者、IP管理者、技术转移人员也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家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各种解读和工作思路。
无疑,这些解读和讨论是非常有益的,尤其是对于政策的深刻理解,后续的执行和配套政策的制定。
《意见》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加强专门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政策体系等四项重点工作。在这四项工作中,我个人认为“专利申请前评估”是几个意见中的重点。这种实施的方向和效果关系到整个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02“申请前评估”,从何而来?
从这两段来看,这里的立足点在于“决定是否申请专利”?问题是,申请与否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评价的标准是什么?目前文章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说明。这个标题下有两个小争论,一个是“建立评价体系”,一个是“明确产权归属和费用分摊”。
建立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进行“产权明晰、费用分摊”。世界上很多知名大学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经过评估,如果单位认为有价值,需要保护,相关费用由学校支付。评估后,如果学校认为没有应用价值,不愿意申请,就会“通过法律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
经过评估,确实可以减少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的数量,但不能在这里形成高质量的转移,促进转移转化工作。
在数量时代,大学可能会忽视专利的质量,大量申请专利。问题是无效申请和低质量专利在审查时基本可以被淘汰;如果不够,审核会更严格。高校也完全可以通过“发明人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和“停止资助和奖励专利申请,大幅减少并逐步取消专利授权的奖励”来达到这一目的。
03.从《若干意见》的内涵来看,我们需要“促进转型导向”的评价
几个意见中也确实表达了同样的意思:专利申请经过评审后,高校应当与发明人订立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专利。授权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专利费由发明人承担。在扣除专利申请和运维费用等成本后,发明人将按约定比例向高校缴纳收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专利申请前评估”的结果是“明确产权归属和费用分摊”的一个依据。然而,这里还没有结束。我们的“专利申请前评估”绝对不仅仅是为了“明晰产权归属,分摊成本”,或者说,通过评估,防止教师为质量不好的发明申请专利,而不承担专利保护的所有成本。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可以通过取消所有的专利资助、奖励和限制使用政府资助的项目来申请专利,从而简单有效地解决问题。
《若干意见》的完整含义是提高高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应用。显然,我们的核心在于转化和应用。因此,我们可以提出,专利申请前的评价标准应以“识别和确认潜在的商业技术”为目标。
申请前评估的两个主要任务是可专利性评估和工业可行性评估。
的确,事物的发展是有阶段的。在这个阶段,我们不能,或者说不能完全评价商业价值,但我们需要避免的是陷入可专利性的评价,即完全评价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可能会把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另一个“以专利换专利,以创新换创新”的活动中,却无法保证创新的价值及其商业化所需的资源。
04.转型导向评价需要评价什么?——以国外大学为例。
参考国外几所著名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专利申请前的评估如下:
答:佛罗里达大学在治疗疾病和商业化发现以使世界变得更美好方面赢得了领导者的声誉。它从1985年开始许可技术,每年收到300多项发明,进行了100多次商业交易,成立了近20家公司。2017,米尔肯研究所(米尔肯
Institute)将佛罗里达大学列为全国第三,因为它的技术商业化努力。
收到披露信息后,佛罗里达大学许可办公室将安排与发明人会面。他们将一起讨论发明,并对制造的可行性、可专利性、新颖性、潜在应用和可能的市场进行初步评估。因为申请一项发明的专利费用昂贵,许可官员可以决定不申请一项发明;如果寻求发明申请,将制定初步的许可策略。换句话说,它的评价是针对是否追求商业化。
在其IP政策中,特别提到了OTT office。在投入专利保护的成本之前,需要考虑一项技术是否能够成功申请专利或者获得实施机会。例如,潜在市场太小或潜在开发成本太高,这可能导致很难获得发明许可。即使这样的发明评价结果具有创新性,也很可能得不到申请专利的机会。
评价以是否有商业前景和价值为原则。如果有,就需要考虑如何规划IP、定义保护策略、许可授权策略(普通、独家、仍建立或投资自己的公司)来保证其商业价值。
b麻省理工?
在收到发明人提交的披露表后,麻省理工学院的TLO(技术许可办公室)将开始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商业潜力和对发起人的义务。
第一步通常是与发明人见面,TLO会请其中一人参与现有技术的文献检索,在评估过程中,TLO会鼓励发明人给予反馈,或者积极配合解释其技术特点和商业价值主张。如果发明人对其技术和市场可行性有很强的洞察力,并有良好的商业网络和行业合作关系,其技术授权的几率会非常大,TLO往往会对此类发明给予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和支持。
麻省理工学院的知识产权政策也明确表示,尽管专利保护有时是出于各种非商业原因,如专业地位,但麻省理工学院不会为商业上不具吸引力的发明寻求保护——即使这些发明具有智力价值——除非研究资助者另有要求。麻省理工学院通常为发明寻求专利保护,寻求商业许可并遵守赞助研究协议的条款。
麻省理工学院支持将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成果用于公共用途,并从中受益。在很多情况下,仅仅是发表研究成果就足以将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成果转移给大众。在其他情况下,有必要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和发放许可证来鼓励工业界投入资源开发供公众使用的产品和工艺。
目的是为潜在的被许可方提供足够的激励来投资风险资本,并履行产品开发所需资源的承诺。
C.哈佛大学
哈佛大学提交发明公开文件的网页入口直接是对发明的可专利性和商业可行性的评价。点击链接并提交ROI(投资回报)文件。OTD技术开发办公室(技术
开发办)在收到发明人提交的投资回报报告后会与发明人联系,以发掘该发明的研究潜力。OTD全权负责决定是否应该为受支持的发明提交专利申请。申请决定可基于商业潜力、对第三方的义务和权利,或OTD认为适当的其他原因做出。申请专利的资助发明的发明人应当根据学校或者其代理人或者指定人的要求,在实施专利的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予以配合,发明人不需要支付费用。
斯坦福大学
发明人必须被包括在发明公开中,以对发明是否具有商业营销潜力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存在这种商业潜力,该发明应被视为“潜在专利”,必须向斯坦福披露。我们在这里看,首先初步判断其具有商业潜力,然后认为是“潜在专利”。
谁来做申请前评估?
评价的目的和标准明确了,接下来就是谁来评价了。根据若干意见,评价工作可由我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转移部门)开展,也可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
显然,目前国内大部分高校的知识产权局和技术转移部门都没有配备足够的人力来应对突如其来的评审工作。而且申请前评估本身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
专业团队什么时候能成立?
在一些世界一流大学,技术评估通常由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团队和外部商业机构来完成。
06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发明公开是大学创新周期的命脉,国外大学的TTO把大部分时间花在审查和分析上,以实现潜在的商业化。他们的专业程度很高,整体人员配备比国内多很多。然而,它仍然面临以下问题:
评估工作能力具有挑战性和风险性,商业化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及其发展阶段。大学披露的创新大多处于非常早期的阶段,在获得商业许可之前还需要进一步的开发和发展——需要的是中间环节,而不是技术上的无能。这个怎么平衡?
申请发明前的评估在哪里?
大学的发明基本都是早期的技术。评估中应考虑如何实现以下目标?
客观评价和分类技术
提高商业化的成功率
避免不良技术资产的高成本。
消除评估决策中的猜测和主观性
评估结果可以被发明人认可。
避免政治决策
支持高比例的获奖技术。
消除专利和决策过程中的政治和个人问题
消除技术评估和分类中的猜测
一份好的评估报告应报告以下内容:
发明的技术优势和挑战,包括潜在的监管障碍和现状。
可能的知识产权,包括详细的搜索结果。
商业潜力和可用于将本发明商业化的方式包括行业趋势、投资环境、竞争模式和SWOT分析。
有用的行业信息和潜在合作伙伴的联系方式。
我们准备好了吗?
商业化需要好的IP保护,不是说高质量的IP保护就一定会有好的商业化效果。
我们需要高质量的专利保护技术,但我们应该始终专注于技术的应用,不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上迷失。
技术从实验室到市场,这个链条很长,中间环节很多。一个环节做不好,必然影响整个链条的实现。但是,做好这个环节,就是让它能够很好的配合,服务于整个链条。
再次回归专利的本质;
大多数发明需要广泛的发展才能取得切实的成果。产品开发占用大量资源,专利保护有助于专利持有人收回对市场的投资。大学没有资源开发产品。因此,通过寻求专利保护,大学可以向公司提供其技术的专有权,以鼓励他们投资于产品开发。专利保护也有助于拥有技术权利的UC创业公司吸引资本和商业伙伴。但是,首先技术是投资公司和商业伙伴需要的,有商业化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