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运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鼓励创造、注重质量、促进应用、依法保护、提高服务、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完善专利工作体系,增加专利经费投入,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北省专利奖,奖励为国家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项目的单位、发明人和设计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专利的创造和应用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向国内外申请专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和保障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形成专利,以专利权、质押、转化、许可等多种形式运用专利,实现专利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重点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发明和应用给予重点支持。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专利奖励、专利申请和产业化指导、专利保护和服务、专利人才培养和引进。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支持项目的专利管理;科研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专利成果的研发目标和验收标准达成协议。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制定专利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能力建设。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收集、分析和利用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等信息,开展专利布局、专利储备、专利导航和专利预警,推进专利一体化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为拥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和生产场所、融资、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提高专利创造和应用能力。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的研究开发费、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实施过程中,与专利形成和实施相关的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协议或者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取消或者限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国有企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支出,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十四条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专利激励机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依法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专利的归属,* * *拥有相同的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权。

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的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但未自行实施或者未经他人许可实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与单位协议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将其拥有的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优先接受专利或者取得许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专利的创造和应用可以作为绩效考核、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评价指标。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主要发明人或设计人可破例申报相关技术职称和各类人才计划;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北专利奖的,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相关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