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核收费项目,配合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三)制定和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统一制定、发放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监督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缴纳和使用;
(六)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基金的年度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收费单位财务管理漏洞;
(七)查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与财务和票据管理有关的乱收费和违法行为;
(八)接受单位和群众的举报。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批收费标准,配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收费项目;
(三)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四)对收费标准和《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
(五)查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受理群众和单位对收费问题的举报,处理收费案件;
(七)督促和帮助收费业务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组织培训收费管理人员。第九条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系统收费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系统范围内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各收费单位的收费工作;
(三)培训本系统的征收队伍,提高收费人员的素质;
(四)组织并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本系统收费的年审工作;
(五)检查、监督本系统的收费工作,及时纠正乱收乱支行为。第十条行政收费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
(三)按照财政预算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用和资金,专户储存;
(四)及时向财政、物价部门反映收费意见,提出改进收费管理的建议;
(五)对收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收费工作质量,秉公执法;
(6)收费年审自查自报。第十一条国家审批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省会城市、改革试点城市等地方,州、市、县无权审批。第十二条国家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执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情况,从低水平收取。第十三条起草地方性法规时,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的,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实施时,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公布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