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条例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目的是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依法生产,权属是否明确,安全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掌握其使用和分布情况,加强使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机生产安全。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进行了系统规定,包括登记条例、其他条例、安全技术检验、报废与回收、农机保险等条例。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有五种。

首先是注册,一般指新车初始注册;

二是变更登记,主要是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你因为质量问题更换发动机或者机器,或者机主的住所在这个区域内搬家,你要去你所在的县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三是转移登记,主要是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需要进行转移登记;

四是抵押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故抵押给抵押权人时,应进行抵押登记。

五是取消报废或起火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拖拉机分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分为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须经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登记需要临时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取得临时行驶号牌。

法律依据: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依法登记。包括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和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按期办理完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表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在业务办理场所,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信息,方便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办理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