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注册、上海“一网办”平台(网上提交材料、企业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专家网上评审、认定公示后提交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1.企业自我评价:企业根据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经自评符合资格的企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开展相关工作:
1)2008年以来从未注册的企业,登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登记表》,网上提交。
2)自2008年起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在上海“一网办”平台申请。有效期内如遇高更名,需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经市认定办受理并同步数据后,方可参加重新认定。
3.网上提交: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人,统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表:进入上海“一网通办”平台(在“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处理”->;“认定”,使用u盘(u盘中的信息保持最新)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彩色扫描,上传附件-其他证明材料);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制度可直接认定,企业无需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及付款收据)和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标准的制定;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的项目需提供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发组织与管理(总体情况和四项指标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三)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生产批准文件、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四)由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合格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下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研发费用和收入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发活动、研发费用核算和辅助核算的说明材料;
5)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实的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状况;
(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应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解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以下标准(相关信息可参考其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产品(及服务)的研发费用和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2)当年承担认证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年平均月从业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且年平均月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和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为本市企业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在提交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应提交中国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平均从业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申请认可附表》中填写审计师证书编号等信息。
4.验收和审查
申请企业网上正式提交后,区科委即可受理,待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后即可完成网上受理工作。区科委经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领导小组授权后受理申报材料,将企业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进行分类,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网上评审。
5.确认和备案
专家评审结束后,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领导小组将结合专家组的评审意见(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由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领导小组报市认证办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备案。
6.公告
经认定并上报备案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备案并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市认定指导小组公布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向通过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章), 且认定时间以国家公示时间为准,通过的企业名单将在上海科技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上公布。
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须以书面形式向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意见,由区高新技术企业审核领导小组和市认定办共同组织核实处理工作。
7.离线提交书面材料
在核准企业文件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其相关附件装订成册(电子文本与书面文本一致)并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
8.事后监督
市认定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会同审计机构按一定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