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分级管辖的有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通知如下:

一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是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6543.8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654.3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3.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事、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于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新类型和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决定。

六、本通知调整的管辖级别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本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9条高等法院的管辖权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