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一些不能邮寄的东西
(1)枪支(包括仿制品和主要部件)和弹药
(2)控制装置
(3)炸药
(4)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5)易燃液体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7)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8)有毒物质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和感染性物质。
(10)放射性物质
(十一)腐蚀性物质
(12)毒品和吸毒工具、不当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当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
(14)间谍专用装备
(十五)非法伪造商品。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八)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十九)其他条款
收寄快件验视规则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验视内件,制作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义务。
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安全检查后在快件上作出安全检查标识。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的责任。
法律依据: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
本规定所称违禁物品(以下简称违禁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性、传染性、放射性等危及寄递安全的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具体违禁物品请参考附件《违禁物品定向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督促和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收寄违禁物品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用户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违禁物品的规定,不得寄递违禁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中夹带违禁物品,不得将违禁物品隐匿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