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成果采集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测绘成果收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测绘成果的内容:

1,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汇交成果复印件)

(1)《测绘成果汇交证明表》一式三份;

(二)测绘项目合同;

(3)技术设计和技术总结;

(4)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⑤控制点成果表;

⑥网络图和点的复印件;

⑦各类地图光盘或纸质地图各1张(数字成果应包含元数据)。

2、非基础测绘成果汇交(汇交成果目录)

(1)《测绘成果汇交证明表》一式三份;

(2)双方签署的测绘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复印件;

(4)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复印件。

注:质检验收报告由省质检站或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处出具。

二、处理程序

(一)、交换单位将提交的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台进行受理。

(二)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补正或者退货的决定。

(三)、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审查结束后,加盖测绘成果审查专用章,并将材料移交给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投资者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提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向保管单位移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测绘成果收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测绘成果公开版的加工编制,通过提供测绘成果公开版和保密技术处理,推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提供。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测绘成果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应当按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维护国家秘密、促进地理信息享有和应用的原则,及时确定、调整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