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侵权?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作品的版权?

艺术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说侵权?

如果只是针对自己的学习和研究,不构成侵权,但是你必须在你改编的作品中声明,你的作品改编自哪里,也就是必须标注原著作权人的名字。但是如果你想在BBS上发表,这种行为可能是侵权的,因为你在BBS上发表可能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比如其他网友会下载发布你的作品。这种情况下,你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得不受到合理损害。

中国的著作权法是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制定的,与国际接轨。所以在其他国家,对版权的保护也基本相同,只是会有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是否构成侵权主要看该过程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是构成合理使用,则不得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不得对原著作权人造成损害。

如何维护自己作品的版权?

影视剧都涉及使用原作者授权的剧本。影视行业的本质是版权经济,影视版权的首要核心是剧本版权。没有剧本,就不可能拍出电影和电视。《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所以编剧是电影的前著作权人。制作公司再大,也必须得到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使用其剧本,开始一部电影的制作。未经剧本作者授权,任何人使用剧本的创意都是违法的。

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电影制作(梗概)和电影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要求电影备案必须有“电影剧本(梗概)著作权的约定(授权)”。这是一个非常必要的法律程序。没有编剧的版权授权,电影就无法成立,也就无法拍摄制作。第17条第5项混片审查要求提供“原创改编意见”。广电总局对电影剧本备案的严格规定,表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已经纳入行政审批的必要法定程序。

签名权

1.署名权是一项人身权,也是一项财产权。表明作者在作品中的身份,表明影片的情节、人物、思想内涵来源于编剧的设计和倡议,并承担责任。《著作权法》规定,编剧和原作者享有署名权。由于电影版权属于制片方,编剧应该在制片方之后,导演之前。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导演不拥有电影版权。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如果导演将影视作品署名为“导演作品”,已经侵犯了原著和编剧的权益,这是不能接受的。

2.影视作品由原剧本改编,原署名应在编剧之前,并要求根据原作者和小说名称“改编”字样。

3.影视作品中署名所占的时间和空间应与导演相同(5秒),不允许将原著作权人挤成一堆署名,淹没和消解原作者的署名地位。影视作品的署名应该呈现出尊重原创性和主动性的科学程序。

4.在介绍海报和后期衍生产品,如DVD封套等宣传资料时,不应忽视编剧和原作者的署名权,其立场应与影片保持一致。

5.在各类报刊、媒体、宣传资料中,涉及电影故事内容的,文章300字以上,必须注明编剧或原著的签名。《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使用作品和原创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从法律的严格要求来说,参考一部由XXX编剧或改编自XXX小说的电影,其次是导演和演员,盲目忽略原剧本的署名和片名,是违法的。

6.电影是众多艺术家共同创作的作品,但因为编剧是剧本版权的拥有者,是出处,是基础,是基础,所以电影署名要体现原著的顺序。现在的影视剧署名是无序的,甚至是按行政职务排序,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部影视作品的创作中,可能会有很多领导、协调人、顾问等。,但他们并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为他人创作组织工作、提供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的,不视为创作”,领导、组织者、委托人在影片署名中应当让位于剧本的主动性和独创性。

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1.未经原著授权,任何人不得改编其任何文学作品,包括已经成型并经过审核的影视剧本。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修改权由作者控制。未经编剧书面授权,不得邀请第三方随意修改其剧本。

2.《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即使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后,作者仍有权主张其作品的署名权,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歪曲、分割或者其他改变或者其他损害其名誉的行为。”

3.由于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法律限制,因此必须尊重作者、编剧的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影视剧本的改编涉及上述权利,必须经过作者授权。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制作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视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 而将原著(多为文学作品)制作成影视作品的许可,必须严格“视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著”。 另外,考虑到电影拍摄势必要调整场景,安排画面,这些都是必要的改变。但是,这种变化不是改编,也就是影视文学剧本不是小说。合同中要明确的是修改权(不是重新改编),必须得到原作者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邀请他人随意修改内容,尤其是主题、人物、重要情节,合同要依法履行。

不管谁让你修改别人的剧本,你都要要求看原作者和制片方签的合同,而且要取得原作者的书面授权。尊重他人的权利,既是职业道德,也是自我保护。否则会侵犯原作者的权益,引起纠纷和诉讼。

出版权

法律赋予作者不可动摇的出版作品的权利,向全世界出版文学剧本不仅有助于保护版权,也为评论和研究剧作家提供了文学依据。

1.即使是小说改编的剧本,没有原作者授权也不能发表。

2.未经编剧授权,随意发表文学剧本,或者转让他人改编其作品重新发表,都是侵权行为。

3.任何导演故事板的发表都必须按照原编剧的文学剧本署名,故事板的发表没有自己的署名,也侵犯了原作者的权利和荣誉。

4.剧本在网络上的传播权也应履行许可使用权。未经作者同意,不可能在网上发表和传播。

编辑权

1.改编权不是修改权,而是指以影视剧本形式对小说、报告文学、戏剧等文学作品进行改编。未经原作者授权,或者签订合同购买版权后,未支付稿酬者无权使用其改编成影视剧本。

2.首先要征得原作者的意见,是否同意由他人改编成影视剧本,还是自己改编,没有原作者的许可和授权是不可能找人改编的。

3.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不得篡改原著主题,应当保持原著的完整性。

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电影剧本(大纲)备案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送审的两部电影,应当提供《原创作品改编意见》的要求,不得放弃原创作品。

5.根据伯尔尼公约,即使电影拍摄成功,其他作品,如动画、戏剧、广播剧、舞剧等,也必须经过原作者的重新授权。

6.《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作者第一的原则,即使委托创作,也要强调著作权人是作家、编剧,对未来著作权的衍生产品具有长期保护意义。但是,尽可能不要受托改编剧本。有些制作人不放弃自己的权利,让你去改编,让他们满意。很容易陷入霸王条款的陷阱。

报酬权

1.不管剧本是许可合同、委托合同、转让合同,都要找专业律师看,一个一个检查,然后签字,特别是在付清稿酬方面。是一次性的吗?还是分三期首付?仍然持有影片的份额,在日本等版权保护细致的国家,有着数倍的版权归属收入,当然还有衍生产品的二次版权。

2.因为剧本是智力成果,最容易被抄袭和剽窃,应该避免给对方可能完全丧失监护人权利的后果。

3.不支付稿酬,就没有获得完整的版权。如果你开始拍摄你的作品,那就是侵权。可以发起诉讼,也可以找律师发侵权通知书到行政部门备案。

4.当一部未向原著和编剧支付报酬而完成的影视作品被国家送审时,只要编剧和编剧举报,就会涉及到编剧(利害关系人)和制片方(申请许可人)之间的纠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应审批,否则将以行政侵害公民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法执政,凡是侵犯剧作者权益的影视作品,一律不予审查放行。

荣誉权

1.影视奖项也不应该忽视原著和编剧应该享有的荣誉。国内各大奖项都要设立最佳改编剧本和最佳原创剧本。任何没有剧本奖的影视综合奖,都是不尊重剧本原创,侵犯编剧荣誉权的行为。所有影视创作繁荣的奖项都不应该忽视作家和剧作家的参与和影响。

2.在综合奖中获奖的影视作品剧本应该有奖金分成,编剧和编剧不应该放弃这个权利。

3.“作者第一,原创才是老大”是世界各国版权法所推崇的一个原则。美国奥斯卡奖为剧本设立了“原创剧本”和“改编剧本奖”,体现了尊重原创版权和保护版权构成的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还应该设立“改编剧本奖”,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原著和编剧享有的成就的肯定。不应该因为文学作品被改编成了电影剧本,就吞噬了原著的署名权和荣誉权。

4.在电影宣传中,编剧不应该被忽视。没有剧本就没有电影,人们在欣赏电影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自己的原著。我们应该培养尊重原创的习惯。一部影视作品,导演和演员缺一不可,但都属于二次创作,不应模糊或淡化原著贡献,更不能损害原著权益。

依法维护作者权益

在我国没有影视立法之前,《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是关于影视的最高法典:“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是,编剧、导演、摄影师、作词人、作曲家等作家。享有署名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可见,电影的版权是属于制片方的,而不是导演的,所以导演无权将电影归于其个人作品。编剧和导演享有电影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但是,重要的是“剧本、音乐等。可以独立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在影视剧中使用他们的剧本只是原作者许可的“拍摄权”。至于改编权、出版权、播放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都是法律赋予原作者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时,不能随意签订转让或委托合同。世界已经进入知识产权经济时代,版权是我们的智力成果。在图片占优的情况下,版权是我们支配作品的主权权利,不能忽视这一权利的行使,轻易放弃原创权。作家和剧作家只有保护创作的权益,才能更积极、更专注地投入到创作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