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竭原则的历史发展

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并不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出现而产生的。它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完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现代知识产权法始于19世纪初,发展到19世纪末,已经相当成熟。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都营造了非常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与此同时,权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权利本位思想转变而来,并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律思想的演变,在19年末和20世纪初转变为具有社会义务的社会本位权利观念。反对各国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字里行间,都体现了自然法学派崇尚权利和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除了功利主义和公平分配,还有一种价值就是自由。比如黑格尔强调自我表现,认为人通过作品把自然改造成人类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种改造使自然界变得完美。因此,为了鼓励自我表达,国家需要承认创始人对其发明和创造的所有权。那个时候,知识产权是绝对的、排他的。它被赋予了与所有权相同的意义,除了规定的时效和自然地理保护限制。知识产权是不可撤销的自然权利,不受人类法律的约束。权利的来源是权利人的创造,而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主体资格。知识产权作为创作者的人身权,是不能与他人共享的。从这几点可以看出,新兴的资产阶级把知识产权视为神圣的、排他的、绝对的新权利,所以没有权利用尽也就不足为奇了。当社会进入20世纪,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经济领域,凯恩斯理论出现了,强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在社会革命领域,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潮也风起云涌;法律上的变化表现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以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取代了《法国民法典》的个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笼罩在知识产权头上的自然法光环逐渐暗淡,权利人、政府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变得越来越重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首先是发展和传播技术和知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是第二位的,权利人的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知识产权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功利的概念,其功能是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其目的是促进、了解和利用知识造福人类。创作者的权利成为合法的、有限的专有权。创造性活动是发明者和作者权利的来源,而法律成为权利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用尽作为对权利的限制是有哲学基础的,它的出现只是时间问题。基于这两点,在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以维护公众的利益。作为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权利用尽原则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