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
(一)国防技术发明奖;
(2)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为了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管理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第二章奖励设置和奖励范围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系统等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因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尚未被前人发明或者公开的;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后,创造了显著的军事、社会或者经济效益的。第七条国防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创新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科研、生产、试验和相关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的型号工程、技术、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因保密不能公开的科技成果;
(三)在国防基础技术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国防科技工业软科学研究中取得的用于科学决策和管理现代化的科技成果。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国防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国防科技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型号研制、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等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了显著的军事、社会或者经济效益。
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第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定额申报和定额奖励,每年评审一次。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委托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第十二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二)监督国防科技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
(三)提供国防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局长是工信部的部级领导。成员由国防科技领域的专家和有关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人选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提出,征求国防科工局意见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第十四条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步审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进行评审;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评审结果;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国防科技奖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情况;
(四)协调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异议和其他问题。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由25-29人组成。主任由国防科工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本领域专家、行政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专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国防科工局批准。第十七条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司局承担,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工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