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90条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债务人有多种履行方式,包括货币给付、以等价商品替代、提供劳务、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债权人不同意债务人提出的非货币履行的,债务人有权选择货币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或者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包括以货币支付、提供等价商品、提供服务和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履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希望以非货币方式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只能以货币形式履行。但是,债权人因非货币履行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已由债务人支付,债权人拒绝以非货币方式履行的,债务人有权选择货币履行,并可以就额外费用向债权人主张赔偿。此外,《民法典》第590条还规定了如何处理债务人提出的履行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符合债权人的要求:履行方式与合同约定或者债权人的要求不一致,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债权人同意采用该履行方式。
债务人以非货币方式履行时,相对价值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相对人的行为构成对价关系,应当综合考虑相对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评估其价值。非货币性业绩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确定。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各种方式,同时明确了债务人提出非货币履行的处理方式和债权人可以选择的履行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在实践中,各方都应遵守契约,尊重对方的意愿,切实维护和平衡各自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 *债务人有多种履行方式,包括货币支付、提供等价商品、提供劳务、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等。,并可采用一种或多种履行方式。债权人可以选择相应的履行方式。债务人提出以非货币方式履行的,需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拒绝以非货币方式履行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以货币方式履行,并可以要求债权人补偿以非货币方式履行产生的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