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是先收费后鉴定,还是先收费后鉴定?
对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大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先代替司法鉴定所收费,再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有的法院还要求当事人和法院一起去司法鉴定所,当事人自己向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
无论鉴定费怎么交,鉴定后都没有鉴定所同意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不得允许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明的事实无关,或者对待证明的事实无证明意义。
人民法院允许当事人申请专家鉴定的,应当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专家鉴定,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鉴定。
扩展数据:
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基准价格;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可持续发展并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等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收费标准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考法医、物证、视听资料收费标准。
基准价应当设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视听资料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设定浮动幅度。
除《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外,新增的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法医学、物证、视听资料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涉财产案件司法鉴定费用按照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价值较小者分期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654.38+万元,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收费标准收费;
(二)超过65438+万元至50万元的,按1%计收;
(三)50万元以上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0.8%计收;
(四)654.38+0万元至200万元以上部分,按0.6%计收;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4%征收;
(六)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2%计收;
(七)超过654.38+00万元的,按0.1%计。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机关。
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费数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财产案件司法鉴定收费,仅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的物证文件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指纹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收取或者垫付费用的,应当事先与委托人达成协议,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时,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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