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应用和科技发展保障等活动。第三条本省科技进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区域和创新型陕西。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推进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完善科学技术进步评价,建设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术进步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规划,提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的重点领域,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政策。 建立科技服务体系,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管理技术市场,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技进步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发展决策咨询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科技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政策的制定,重大科技项目的确定,与科技进步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应该进行咨询和评估。第七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弘扬探索创新、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营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关爱人才的社会氛围。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表彰和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鼓励省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章科技创新第九条本省科技进步工作围绕资源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产业改造等重点领域,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攻克关键技术,形成自主创新成果,提高核心竞争力,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第十条省、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任务和重点,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推进专业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民科技创新协调制度,根据需要制定军民两用技术发展规划,设立军民转换专项支持资金,建立国防与民用技术产业融合园区和军民科技资源信息服务平台,采取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科技成果转化等综合措施,保障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发展。 科研投入和奖励支持军工单位设立军民融合创新型企业,支持民用单位参与支持军品科研生产,加快高端军转民产品产业化,促进军民融合科技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省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发展规划,建设统筹关中科技资源改革示范基地,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推进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区域。第十三条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围绕自主创新战略重大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高新技术产业集聚优势,创新公共管理和服务,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科技工业园、工业园、农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集约化、专业化集聚发展的原则,发展特色产业基地,发挥园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整合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科技资源,优化产业技术研究院运行机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和跟踪管理,加快地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产业技术研究院要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围绕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组织关键技术研发,将R&D团队、R&D资产、R&D成果整体孵化为科技型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R&D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