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将于5月1950日生效。

1980 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于6月1981+0日起施行。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改,新修改的婚姻法同日生效。

1.背景

2001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后,鉴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读(一)解释婚姻法修改后急需解决的一些程序和司法问题,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65438、200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判断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夫妻债务如何处理、住房公积金和知识产权收益如何认定、军人复员费和自谋职业费如何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件1286437件,2009年1341029件,2010年13746543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抚养权、抚养费纠纷50499件,抚养权纠纷24020件,订婚财产纠纷24676件。相对集中的案件反映了婚前贷款买房、夫妻间赠与财产、亲子鉴定等争议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438+10月开始起草婚姻法解释(三)。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经过广泛征求、认真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婚姻登记程序缺陷的救济、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的认定、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房产的认定、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用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处理,以及约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

2.内容

这部司法解释共19条,内容非常丰富,其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首次明确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缺陷为由撤销婚姻登记应当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婚姻,如一方未亲自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存在瑕疵等。当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缺乏婚姻的实质要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宣布无效,但对于仅有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有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将符合婚姻本质要求但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婚姻宣告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与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意图不符。

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多数观点认为,应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指导性条款,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基于此,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婚姻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当事人虽然对已领取的结婚证的效力有异议,但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和解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有瑕疵为由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拒绝鉴定,会导致法院推定对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主张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证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父亲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技术简单、准确,在诉讼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全球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作为直接判案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处理亲子鉴定纠纷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坚决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于2002年4月1日生效,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诉讼请求成立,不予配合。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确认了这一点。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识,便于实际操作。第一次明确了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同一财产。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后财产的收入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入和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个人财产投资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明确如何认定孳息和自然增值。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另一方出资取得孳息或者增值收益的,可以视为夫妻财产”。但大多数人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术语,也会导致理解上的模糊,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经过反复考虑,《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情况来看,无论是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还是女方父母,都表示担心子女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孩子结婚买房,往往倾其所有,一般不会和孩子签订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违背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侵害了为买房出力的父母的利益。因此,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的父母和子女名下,被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的合理赠与。大多数人在反馈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种处理方式考虑到了中国的国情和社会常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房产是父母双方共同购买,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按照父母双方出资份额,更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现实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的一方相联系,可以使父母真实购房意图的判断依据更加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也有利于平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购买的房产应当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抵押房屋的分割是关键问题之一。如果只是机械地以房屋产权证上取得的时间为标准,将抵押房屋归为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可能会出现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婚前已经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的产权只是物权的自然转化,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抵押房屋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公平。对于婚后抵押房屋的升值,要考虑夫妻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在认定抵押房屋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了的债务也应由其承担,不仅操作简单,而且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只在审查其资信和还款能力的基础上同意贷款。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合同的相对人,所以离婚后应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办理产权登记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补偿对方婚后还款所支付的款项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明确规定,事先达成的约定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未达成协议离婚的,不生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但约定的前提是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协议到法院离婚。实践中,主张离婚的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做出一些让步,以期顺利离婚。双方因各种原因,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办理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按原约定履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往往成为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该让当事人重新考虑,反复协商。只有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自愿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视为附条件成立。双方离婚协议不成的,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效力,对夫妻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在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后,还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擅自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如何处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及时狠抓关系民生法律适用,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依法为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幸福和社会关系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总则中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同时还增加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宗旨;在落实保障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中,增加了禁止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禁止家庭暴力等规定,从立法上加大了维护一夫一妻制、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通过其他法律措施惩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具体规定中,增加了婚姻的无效和撤销、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双方和一方共有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和效力、法定离婚原因的具体化、离婚时的过错赔偿制度等内容。